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对策
小类:
法律
简介:
植物新品种权是随着生物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兴起的新型农业知识产权。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立法起步较晚,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说:《条例》的法律层次偏低;《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品种权法律保护执法难度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低;培养植物新品种动力不足。因此本项目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进行研究,对我国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提出建议。
详细介绍:
本项目对植物新品种权权保护研究主要是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分析,从现状的分析中发现诸多问题:《条例》的法律层次偏低;《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品种权法律保护执法难度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意识低;培养植物新品种动力不足。文章根据分析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提升《条例》法律层次;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宣传力度;提高育种者积极性等对策。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的研究,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相关对策,从而提高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在面临当今世界以“品种战”、“种子站”建立起的新型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壁垒能够积极应对。 基本思路是从对植物新品种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入手,阐述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现状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如何充分实现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国内相关研究成果甚少,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起步较晚。因而本作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其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表现为如下几点: 第一,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层次; 第二,提高《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程度; 第三,提高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执法水平; 第四,提高育种者品种权保护意识; 第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随着科技的发展,植物新品种权渐渐被国际社会所重视。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方面存在很多的欠缺和不足。另外在学术上,对植物新品种权的研究也甚少,最著名的也只是侯仰坤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问题研究》。 对于此作品的研究从我国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立法上,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在文章中对于此提出了一些立法上的建议;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看,对于本作品的研究有助于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

作品摘要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育种者对自己研制出的新品种享有的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权利,其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在鼓励育种,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数量,促进育种业、农业发展,构建我国种子资源壁垒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立法层次偏低;《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协调;执法难度大;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意识低;培育新品种动力不足。根据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上的问题,提出建议:提升《条例》法律层次;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宣传力度;提高育种者积极性等对策。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 侯仰坤.植物新品种权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18. [2] 贾晓娅.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暨南:暨南大学,2010. [3] 王燕军.论植物新品种权之刑法保护.[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08. [4] 张平.知识产权法详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5] See European community plant variety protection,by Gert Wurtenberger,Paul Van der kooij,Bart Kiewiet,Martin Ekvad,Oxford University Press,p2. [6] 刑仁涛.植物新品种创新国际法律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2009. [7] 丁同民.加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制建设的思考[J].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0257 - 0246 (2010) 05 - 0201 – 06. [8] 孙炜琳、蒋和平.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与对策措施[J],知识产权.2004年第 2期. [9] 王润华.对我国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广东农业科学.2010年,1004—87X(2010). [10] Van Wijk,J.&amp:Jaffe,W.Impact of Plant Breeders Rightsin Developing Countries[Z].Inter-American Institutefor Cooperation on Agriculture,San Jose,and Amsterdam University,1995.

调查方式

问卷,个别交谈,亲临实践 ,图片、照片,书报刊物,集体组织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国外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对经济影响的研究已较为深入,而国内的相关研究才刚刚开始。由于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才短短七年,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观察变量来评价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种子产业所产生的影响,同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涉及到不同作物的多种新品种,要想较全面地反映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所产生的制度效应,则需获取有关不同品种作物的大量实地调查数据,而我国目前缺乏这方面的官方或较为准确的统计数据,从而导致相关研究难以进一步开展。 到目前为止,在理论上并没有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一个完整的定义,只是UPOV公约的不同文本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条件要求和保护内容规定了出来。关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研究,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副秘书长Barry Greengrass先生给植物新品种保护下了定义:“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做“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享有其所培育出的新品种的专门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类似这种权利的其他例子有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同时,他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了如下的概括和总结: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与专利制度有某些相同的特征,这两种保护形式都授予他们的持有者一个排他的独占权,以鼓励其开展革新活动;植物新品种权与著作权也有可比性,因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能够使该品种的拥有者控制受保护品种的繁殖(复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又是一个自成一体的独立保护形式,主要用来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它和其他知识产权在形式上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又有本质上的区别。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国外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植物领域的只是产权制度,是国家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相关程序授予完成新品种选育的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使用该品种繁殖材料的排他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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