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调查与思考
小类:
社会
简介:
2006年中科院推出的《2007科学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约有3.2亿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其中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超标。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数量多,分布广,受害者存在着环境、健康损害,家庭损失,社区失落等受害结构;现有救助存在救助主体、项目单一,救助资金缺乏,救助持续能力弱、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等问题;限于社会网络、经济地位、受教育水平、法律意识等制约,受害者自救能力差。 课题组通过在淮河流域受污染村庄进行实地调研,反思现有救助实践,对社会救助主体进行定位,提出构建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其中包括救助对象的确认、救助主体分工协作、救助资源筹集运作、救助效果评价等,满足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环境、医疗、精神、发展、社区归属等多层次需求,同时为政府提出可操作性政策建议。
详细介绍:
本调查研究报告通过对现有救助实践的反思,借鉴国外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的经验,立足我国社会加速转型期的发展阶段,从需求和供给的微观视角深入剖析我国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的主体和内容,根据我国现处的社会环境对救助主体—政府、企业、社会力量、农村社区进行定位,明确它们在针对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救助中的不同作用,分析环境救助、医疗救助、心理救助、发展救助、社区复兴救助的功能及其对于受害者全面恢复的重大意义;从理论和实践的总结中探索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的路径选择,提出了构建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社会救助机制。包括救助对象确认和监测机制、救助需求揭示机制、救助主体分工协作机制、救助资源筹集机制、救助保障机制、救助效果评价机制等;同时为政府提供了可操作性、可接受性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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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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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环境污染尤其是水污染形势严峻,水污染造成的环境公害导致社会冲突不断发生,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 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数量多,分布广,得到救助的比例小、效果差。课题组通过对淮河流域农村地区长期社会救助实践的反思,分析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救助现状、救助主体的作用和救助内容,提出构建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体系,实现缓和社会矛盾、使水污染受害者得到全面救助的目标。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方法创新:在我国相关水污染受害者救助问题的研究方面,目前缺乏实地研究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我们运用实地研究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并运用问卷调查、结构访谈、无结构访谈、小型座谈会以及统计学相关知识收集与分析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 内容创新:以往的研究偏重于政府救助或企业赔偿,而本文着眼于政府、企业、社会力量及受害者互动与整合的救助机制研究,建立全面的社会救助体系。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新闻媒体报道的水污染导致的“癌症村”遍布我国20余省(市),它所引起的环境公害冲突可能成为社会动荡的导火索。本研究的成果应用可以起到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对于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等部门实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制定的新时期扶贫计划有着直接的参考决策价值;使水污染受害者真正得到及时、全面的救助,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

作品摘要

2006年中科院推出的《2007科学发展报告》显示,中国约有3.2亿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其中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超标。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数量多,分布广,得到救助比例小,受害者存在着环境、健康损害,家庭损失,社区失落等受害结构;现有救助存在救助主体、项目单一,救助资金缺乏,救助持续能力弱、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等问题;限于社会网络、经济地位、受教育水平、法律意识等制约,受害者自救能力差。 课题组通过在淮河流域受污染村庄进行实地调研,反思现有救助实践,对社会救助供给主体进行救助定位,提出构建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其中包括救助对象的确认、救助主体分工协作、救助资源筹集运作、救助效果评价等,满足我国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的环境、医疗、精神、发展、社区归属等多层次需求,同时为政府提出可操作性政策建议。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09年5月26日至27日,在郑州大学新校区举行的河南省第七届“挑战杯”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

参考文献

[1]高增林. 关于环境污染所致健康损害判定与补偿的探讨 2006-11-22 [2]吴学军.关于建立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思考[J].前沿,2006(10):77~ 81. [3]虞培新.杭州市构建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对策研究[c] 史及伟.杭州蓝皮书:2007年杭州发展报告(社会卷).杭州:杭州出版社。2006:82~93. [4]洪大用.完善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和谐[J].教学与研究,2004(12):20~25. [5]方乐华.社会保障法论[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1999:28. [6]柳拯.论社会救助体系的功能[J].社会福利,2006,(6):42-43.

调查方式

课题组运用实地研究与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并运用问卷调查、结构访谈、无结构访谈、小型座谈会以及统计学相关路径与手段收集与分析资料,并最终完成调查报告。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外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研究源于1848年英国的《公共健康法案》,20世纪中叶以来欧美、日本等国学者以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的主要观点有:(1)政府应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支持水污染受害者获得排污企业的赔偿(Lvar Strahl 1959, 原田正纯1972,Bullard1983,Balkin R.P 1991),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实践中运行成本高、周期长。(2)由政府、排污企业共同负担补偿的费用(Freeman 1972, 加藤一郎 1968,淡路刚九 1969,高桥裕 1994,富井利安 1995,原田尚彦 2001,铃木尧博 2007),但是这种观点由于救助对象的模糊性和支付资金的困境越来越受到质疑。(3)政府、非责任企业和社会力量对受害者进行全面救助(宫本宪一 1977,饭岛伸子1984a,1993b,除本理史2007)。国外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措施基本上围绕着本国的问题进行的,为中国解决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经验,但对于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国家如何解决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没有针对性的研究,所以本土化研究尚需探索。 我国农村水污染已经影响到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和生命,水污染冲突事件和水污染相关性疾病相当广泛,因此如何对农村水污染受害者进行社会救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全局性、战略性的、关系到民生的重大应用性课题。20世纪90年代初通过霍岱珊(1995)的呼吁我国水污染受害者问题引起媒体、政府和学者的关注。王灿发(1995)在参与实践推动中侧重于司法途径研究,对于社会救助很少涉猎;高增林(2001)提出应该进行环境公害的调查,并侧重于赔偿和补偿的理论研究。而对如何建立农村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及对策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本研究试图在这个领域内进行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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