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探讨——以云南昭通天麻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正如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郑成思先生指出的那样,入世背景下,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博弈的正确策略是扬长避短,发挥比较优势。地理标志制度是现行通行于世界的知识产权法中最能有效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的制度。我国名优土特产品资源丰富,但运用标志进行有效保护的案例还不多。道地药材是中国文化的瑰宝——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特定产地,具有品质优良、疗效突出等特征的名优正品药材。本作品以道地药材云南省昭通天麻为例,从知识产权法的视角,讨论地理标志制度保护道地药材的优势、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详细介绍:
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很大的差距,如专利、驰名商标方面等表现得尤为明显。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乃至个别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是发达国家的一贯做法。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接受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这一对我国确有弊端的制度的背景下,我们尤其需要做到趋利避害。我国是一个地理标志资源大国,TRIPs协议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我们要发挥此项比较优势。 道地药材是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其具有浓厚的中医药文化特色(包括中国人文和自然特色),因而成为我国极具比较优势,精心培育后可能成为我国绝对优势的医药原料、农业初级产品。没有好的中药材,就没有好的中医药。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传承、保护与应用事关中国13亿人口的健康保障及文化情感归属——中国不能没有中医药,中国人离不开中医药。目前的中医药发展面临空前的挑战,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医药自身出了问题,比如,道地药材丧失了道地性。作为我国自古沿袭至今的药物标准(制度),道地药材制度为保障中药材的质量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可惜的是,这一中国古代版的地理标志制度,未能及时走向世界。为此,我们应当扬长避短,将道地药材制度向世界接轨,重新审视我国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及其实施现状,崇尚法治文明,制定保护战略,认真贯彻实施,增强内功,逐渐在现行世界知识产权法体系内增大中国的话语权,假以时日,就一定能够将地理标志、中医药传统知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变为绝对优势。

作品图片

  • 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探讨——以云南昭通天麻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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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探讨我国目前道地药材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提供理论基础,促进地理标志制度的完善及道地药材产地经济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基本思路:入世背景下,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博弈时必须扬长避短—道地药材是我国极具比较优势的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制度是现代版、世界版的道地药材制度,地理标志制度保护道地药材具有较强的优势—我国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道地药材是地理标志的下位概念,道地药材所标记的商品内涵完全吻合地理标志所标记的商品内涵,本文所提出的保护策略(即运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道地药材)具有现实性、紧迫性、正当性及可行性。 先进性及独特之处:运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道地药材;倡导从国家高度制定道地药材的保护策略;强调通过地理标志制度彰显中医药传统文化;实行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和加工工艺的标准化。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通过本文的研究,首先使制药企业、行业组织、研究单位、政府部门注意到道地药材的应用研究应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占有市场为目的,其次为企业和研究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操作中提供参考,同时,试图寻求更符合道地药材特点的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即通过地理标志专门立法保护道地药材,也为实现云南省昭通市地方经济文化的繁荣,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和进行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作品摘要

道地药材是具有浓厚中医药文化特色的医药原料、农业初级产品。道地药材质量稳定,良性发展,是中医药良性发展的前提。对道地药材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是近年来中医药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等热点议题共同得出的结论。本文以道地药材云南昭通天麻为例,从地理标志与道地药材的渊源及概念入手,论证了运用地理标志保护道地药材的优势,结合调查收集的案例,分析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统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从国家高度制定保护战略,实现道地药材的规范化种植和加工工艺的标准化,加强国际合作,促使国外对我国道地药材地理标志的认可与保护等设想。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本作品在某高校第五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荣获一等奖(校级一等奖);在某省第五届高校青年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荣获二等奖(省级二等奖)。

参考文献

本文使用的文献有专著类、标准类、期刊类和网站类。 1.专著类:①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②郑成思,李明德:《知识产权文丛(第十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③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④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⑤肖诗鹰,王智民:《国家中药技术标准战略与对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年;⑥田芙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法出版社,2009年;⑦古津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⑧袁崇文:《中国天麻》,贵州科技出版社,2002年。 2.标准类:①GB/T19776-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理标志 昭通天麻》,2008年;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第一卷)》,2005年。 3.期刊类:①谢亮英:《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研究》;②刘秀:《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③朱艳,崔秀明,施莉屏:《中药材道地性的研究进展》等。 4.网站类:中国商标网;云南省昭通天麻网;云南省昭通市天麻研究所网站等。

调查方式

本文的调查方式有:走访、现场采访、个别交谈、亲临实践等。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严格地讲,“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的下位概念。就典型国家而言,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致力于原产地产品名称保护的国家,其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可以追溯到14世纪。20世纪,法国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不但对世界范围内的原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还一直保持着该项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方面较为领先的地位。自1995年1月1日起,WTO协议在各成员国开始生效,作为WTO一揽子协议重要部分的TRIPs协议也当然生效。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做出了较以往国际公约更为明确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效力更为具有强行法的特征,但是,尽管如此,地理标志保护这一制度仍还远未完善,而作为与地理标志所标记的商品内涵完全吻合的道地药材。由于其中药学名词术语的专有性,目前为止在国外地理标志研究方面对其少有涉足。 目前,国外有关本课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地理标志制度的讨论上,即如何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缩小分歧,形成共识,在宏观上确定地理标志制度保护范围,与国际通行的商标法律制度的兼容等问题上。 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学者敏锐地看到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我国保护名特产品(即名优土特产品,包括知名产品、土特产、优质产品等,本文特研究其中的道地药材)的挑战与机遇,相关研究逐年增多。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围绕地理标志的概念的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国外的地理标志制度利弊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从宏观角度对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利弊分析;从微观角度对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利弊分析,包括研究区域性、行业性地理标志保护等问题;超越知识产权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特别立法保护问题研究。 总的来说,中国对国外较为先进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移植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国内有关天生就具有地理标志特征的道地药材保护的研究还较为缺乏;作为中医药资源丰富的云南省,对本省的道地药材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研究至今仍较缺乏。本文以云南典型道地药材“昭通天麻”这一个案为例,主要从区域性、道地性角度,对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做了深入翔实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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