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蒙古语法律保障状况考察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目前,日益加深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对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和传承构成巨大压力,蒙古语同样没有幸免,在现实情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对蒙古语的保护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过程。
详细介绍: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实情境中的一个总体关照 1.发展与保护 2.存在的问题 三、对国外成功经验的简要介绍 1.欧洲关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简要介绍 2.挪威对萨米人的保护的经验梳理 3.澳大利亚语言政策的梳理 四、具体的保护措施构想 1.国家的角度——理念及具体举措 2.地方的角度——行动决定成败 3.普通公民的角度——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前,蒙古语在现实情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基于此,我们提出了该课题,从国家(中央和地方)、社会到公民个人三方面着手考察,以期对蒙古语的保护有所裨益。具体而言,首先提出了保护蒙古语的必要性,接着考察蒙古语在现实情境中的状况,最后在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典范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护措施。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由于当下对于蒙古语的发展和使用问题的保障不再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是否要采取立法等措施保护蒙古族语言,而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究竟应采取怎样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在作者看来,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必然应当建立在实事求是、能客观反映出蒙古语的现状的基础之上。该作品即是遵循了这样的思路,其科学性和先进性就在于立足于现实情境中的蒙古语使用现状,将亲自实践调查和通过网络等媒介收集资料相结合,在此基础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该作品的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于立足于现实情境中的蒙古语现状,通过发现问题来提出具体的适当的保护措施,因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能够真实反映蒙古语现状的基础之上,否则即便采取很完善的措施也终将于事无补。当然由于我们的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最后的结论很可能有些以偏概全之嫌,但毕竟还是反映出了冰山一角,可以部分的用于指导实践。

作品摘要

目前,蒙古语在现实情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而对蒙古语的保护需要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过程。随着建设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理念的入宪以及我国通过所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做出的国际承诺,国家首先应当确立尊重和保护人权与文化多样性的理念,并在该理念的指导下完善相应的立法和政策措施;社会同样应当重视蒙古语在社会中的使用状况,一方面避免在教育和就业领域中出现的歧视蒙古语的现象,另一方面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蒙古语的发展和使用;此外,作为蒙古族公民,应当重视对本民族语言的传承,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民族语言是祖先遗留的珍贵财产,进而尽己所能地维系自身母语的发展长存,这样蒙古民族的母语才有存续的机会。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少数民族语言使用与文化发展:政策和法律的国际比较,李红杰,马丽雅主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 2.人类语言学在中国——中国首届人类语言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戴昭铭主编,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 3.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周勇.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 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汇编,内蒙古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版。 5.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汇编,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 6. 蒙古学百科全书•法学卷,周宝峰主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

调查方式

走访,现场采访,个人交谈,亲临实践,搜集和查阅书报刊物,搜集和拍摄图片、照片以及搜集地方政府的文件等。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在国际社会,特别是自1990年以来,世界各国达成普遍的共识,认为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恰当解决在语言文字使用、传承和发展方面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完善其法律制度建设,将有利于少数语言群体居住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有助于增强各国人民间和各国家间的友谊与合作,实现消除民族冲突,促进人类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首先是联合国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机构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倡导全世界保护少数群体包括语言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法律文献。这些文献有:《世界人权宣言》(1948),《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196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66),《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1992),《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等等。欧洲是现代少数民族权利国际保护制度的策源地。欧洲由40多个主权国家构成,其丰富的语言多样性既是该区域重要的文化资源,也往往容易发生冲突。语言冲突特别是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问题,成为欧洲长期的法律实践所致力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于在欧洲的历史上,有关少数民族群体问题的争议和处理直接与国家社会的稳定以及区域性的国际和平相联系,为此欧洲通常采取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来进行规范,并将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其中,欧洲的三大主要机构(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通过其规范制定、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等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欧洲区域层面上的法律规范不仅对其组织框架范围内成员国的国内立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意义,而且也是基于众多的主权国家就其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达成共识的结果。此外,澳大利亚的国家语言政策同样得到了世界的高度评价。澳大利亚在1987年制定出了澳大利亚历史上第一部符合澳大利亚国情、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国家语言政策 (简称NPL)。该语言政策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有澳大利亚居民的语言权利,在加强英语母语教学的同时,为语言弱势群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这对于维持语言的生态平衡及建设和平与协调的多元文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澳大利亚重视语言教育和语言人才的培养,多年来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来进行语言项目的研究。而这些种种都值得我们借鉴和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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