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探析——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借鉴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原则、比较探讨商事价值理念与民事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在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做出判断,论证了法律应谨慎介入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体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并以此为据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方面提出一些补充性的建议。
详细介绍:
我们现实生活中的公司是一种营利性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股利分配制度作为对盈利分配的重要机制至关重要,关系到股东、公司、以及整体公司制度运行等多方面的利害。 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是公司股利分配机制中的重要内容,逻辑上是股东实现投资收益的最重要途径,因而最能代表股东根本利益,是股权的核心,实现了股东之间的利益与风险的公平分摊问题。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股利分配请求权长期以来却未受到法律上的足够重视,控股股东滥用股权现象、公司内部抵制股利分配的现象比比皆是,造成公司多年不分配或者仅象征性地分配利润,或过分地提取高额任意公积金、实行董事高薪从而长期推行低股利甚至零股利的分红政策;而法院基于司法谨慎干预商业判断的原则,对于股利分配之诉往往也采取消极保护的态度甚至不予受理,股东这一重要权利似乎基本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这在有限责任公司表现更为明显。基于此,如何真正充分地保护股利分配请求权,如何确保股东获得应有的投资收益、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公平分摊,便成为公司法学者们应当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借鉴国内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前提下,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原则、比较探讨商事价值理念与民事价值理念的基础上,在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做出判断,论证了法律应谨慎介入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体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只要法律介入的方式正确,就不是侵犯私领域的自由,而恰恰是保护私领域的自由。并以此为据对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方面提出一些补充性的建议。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在本论文中,作者对股利分配请求权进行了具体论述,意欲通过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基本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受现实侵害问题及相关原因、股利分配请求权现实受侵害的状况、我国法律对股利公配请求权的保护存在的种种局限、英美法系国家的强制股利分配制度等的讨论,试图建立起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的合理保护模式,提出法律应当有条件地强制介入股利分配的观点。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论文主要是以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为研究对象,其间从股利分配入手进行讨论,并进行了各国立法成果之间的比较探讨,有所侧重地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将强制股利分配之诉引入我国公司立法的建议,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同时,整篇文章中结合民法与商法的法理精神,是本篇文章的又一独特之处。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论文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详尽的论述,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问展可开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对于解决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的中小股东股利分配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助益,形成了较有价值的学术研究成果。

作品摘要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权的核心,因此对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至关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在效率理念下产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资本多数决原则及公司内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不一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中小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倍受挫折与侵害。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封闭性、人合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低效性,在缺乏有效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并不可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用脚投票”,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本文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为研究对象。 在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的讨论上,无论侧重强调公司自治还是法律介入规制,都不过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做出的一种艰难选择,从而问题最终总会深入到民事价值理念与商事价值理念的关系问题。股利分配问题固然是公司内部的自治事务,但当这种自治下的分配产生明显不公平情形时,法律就应当对这种不公平的分配进行矫正以实现公平,这不仅不是对自治的侵犯,而恰恰是对自治的维护。因此,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法律应当有条件地强制介入股利分配的观点,并对我国《公司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本篇论文于2010年4月登载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主办的《研究生法学》第25卷第2期,同时获得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第七届“学术新人”大赛“学术新人”奖。

参考文献

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律出版社2001年版 邱海洋:《公司利润分配法律制度研究》,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刘俊海:《公司法的修改与解释:以司法权的适度干预为中心》,法律适用 2005年第3期 李维:《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年3月 冯文娟:《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完善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调查方式

在整理中外材料和调查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有关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国内外都有相关学者进行相对系统的研究。相比之下,国外的研究成果较为显著。 在美英,强制股利分配之诉不仅停留于理论研究,而且,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相支持。美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判例——道奇诉福特公司案,即是这一制度形成的开端。福特汽车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03年的封闭性公司,其中亨利•福特拥有58.5%的股份,道奇兄弟拥有10%的股份。成立初期公司运营极为成功,1903-1911年间发放了高额的利润。1913年,道奇兄弟建立了自己的汽车公司并与福特公司展开市场竞争。3年后,福特公司宣布停止发放特别股利。福特的理由是:他希望通过降低价格使更多社会公众享受汽车带来的便利,虽然降价会使股东的股利有所减少。道奇兄弟对此表示反对,既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密歇根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作为一家商业性公司,其董事会的首要目的即为股东的利益,而不能扩展到其他目的而使股东利益降为次要目的,否则董事会的行为就是不正当、不公平的。从而,法院最后支持了道奇兄弟的诉讼,判决强制分配股利。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459(1)条规定:“公司成员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发布任何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如果公司事务的执行正在或者已经不公平的损害公司全体成员或者部分成员(至少包括他自己)的利益,或者公司的任 何现实的或者拟进行的行为、不行为已经或将造成不公平损害。”这就是所谓的“不公平损害救济制度”。当法院认为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执行公司事务过程中存在不公平情形、损害了股东利益时,就可以发布否定该项执行的相应强制判决令。显然,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恶意地阻碍股利分配的行为是一种不公平执行行为,因此,股东可以基于此项规定提起股利分配上的不公平损害之诉。 在我国,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研究成果。但是,在笔者进行相关调查研究期间,相关的著述还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欠缺,即使有的研究成果对构建股利分配请求权制度进行了相对系统的讨论,亦未对其法理基础及立足价值进行系统的讨论。因此,笔者有鉴于此,旨通过本文从理论和制度的双重层面上对股利分配请求权保护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以期能够获得部分有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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