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论路权配置视野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小类:
法律
简介:
文章从路权配置影响机动车危险性的角度,结合侵权法基本理论,探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规定的不足,提出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路权配置相结合,根据路权分配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与专用空间;在专用空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详细介绍: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配置通行权时,将道路区分为公共空间和专用空间。公共空间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享有通行权的普通道路,专用空间指只有机动车享有通行权的机动车专用道路。此种配置方式将影响机动车的危险性,特别是其中的专用通行权可以起到减轻乃至避免危险的作用,因此与危险相关的归责原则亦应受其影响。目前的立法在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时只区分了交通事故的不同主体,并未注意区别公共空间和专用空间。 现行法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采用无过错责任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保护生命权理论及优者危险负担理论,但在机动车专用道路上,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具有通行权,机动车不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造成危险,这些理论没有适用的前提。所以在机动车专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妥善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紧急情况、回避损害发生。若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进入机动车专用道,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高警惕、严格地履行注意义务,防止事故发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履行这一注意义务, 导致本来能够回避的损害而没能回避,那么该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有过错的,此时按照过错责任就可以使机动车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建议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第76条再作修改补充,在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作品撰写的目的在于,重新检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合理性,进而在立法论上,结合路权配置的不同,重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作品撰写的基本思路是:根据路权配置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和专用空间;对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的法理依据,分析在机动车专用空间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机动车专用空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路权配置是影响机动车危险性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专用通行权可以起到减轻乃至避免危险的作用,因此与危险相关的归责原则亦应受其影响。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确定中,路权配置应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作品的创新点是: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路权配置相结合,根据路权分配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与专用空间;在专用空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对立法的意义。作品关于在机动车专用空间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可供立法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时参考。 2、社会意义。在专用空间采用过错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指引人们遵守交通规则,发挥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的抑制作用,最终实现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作品摘要

在机动车已经成为人们主要交通工具的今天,道路交通事故在侵权法领域越来越受关注。现行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方适用无过错责任缺乏法理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确立应当与路权配置相结合;根据路权配置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与专用空间;根据空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当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进入路权完全分配给机动车的机动车专用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比适用无过错责任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指引交通参与者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发挥侵权法对侵权行为的抑制作用,从而符合侵权法立法的最高目的。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获得北京化工大学第七届“寰球杯”科技创新与创业计划大赛哲学社会科学类金奖。

参考文献

[1]杨立新,张新宝,姚辉.侵权法三人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张新宝,鲁桂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OL].(2004-09-23) [4]梅夏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5]余凌云.争议何在?出路何在?[J].法学家, 2005, 1 [6]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1、针对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的规定,杨立新教授认为,所谓的“机动车一方增加百分之十的责任”,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采用“优者危险负担”规则的后果。即在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中,机动车作为“优者”,在其回避能力和机动性能皆优的情况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规则。张新宝教授认为,该规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归责原则指的是承担责任一方责任的依据,受害人一方的过错只是一个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与责任归责原则没有关系;承担责任的多少是一个量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质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来自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姚辉教授认为,该规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是一个审判实践的问题,即使机动车一方确实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没有过错,机动车方也要给予一部分赔偿。 2、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因,梅夏英教授认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驾驶员具有的过错以外,机动车的车况、路面条件、天气情况等均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若一味强调只有驾驶员具有过错才让其承担侵权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而言将有可能面临无法得到赔偿的不公平局面。 3、对于机动车方与非机动车方、行人的强弱地位,余凌云教授认为,在快速道上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避让行人,很可能会与其他车辆碰撞,也会给司机带来生命威胁,这时司机不是强者而是弱者。 4、关于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于敏研究员认为,除了道路交通法规中的规定之外,所有与机动车驾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都是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法”,妥善处理紧急情况、回避损害发生是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该注意义务程度与在什么场合有着密切的关系,越是与步行者接触可能性大的场所,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就越高。 5、目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国家有德国和葡萄牙,适用过错责任的国家有美国和英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国家有日本和韩国,实行多元归责原则的国家有法国和意大利,实行绝对赔偿原则的国家有新西兰。 总之,到目前为止,没有学者提出根据路权配置的不同区分道路的公共空间与专用空间,在不同的空间发生交通事故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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