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西藏地理标志的保护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文创作于2010年3月份。作者经过前往西藏的调研后,写下了本文。文章从大纲到初稿直至最后定稿,学校的老师给予了很大的帮助,多次帮助作者理清思路、修改文章。作者自幼生活在西藏,在经过了三年的法学理论知识后,将自身特长与生活环境相结合,创作了本文。文章选取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地理标志做核心点,结合调研情况,分析了现在西藏地区在使用地理标志上存在的问题,根据作者自身的知识水品提出了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意见。
详细介绍:
地理标志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而且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地理标志也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由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环境和传统文化等特性,使其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许多附有地域特色的物品有着很高的价值。但由于现实中地理标志保护手段的局限性和部门重复管辖的冲突性,使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完善。本文选取西藏特有商品通过对其的调查、研究,从现阶段西藏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情况等方面展开讨论,着重探讨西藏在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和欠缺,以便更好地加强和促进西藏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本文从简述地理标记着手,简述了地理标记的历史和现今的发展状况。然后根据调研的结果分析了西藏使用和保护地理标记的现状。后借鉴国外多个国家的情况提出了合理的意见。文章阐述了地理表标记的概况和价值,后分析了西藏现今在使用地理标志上存在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过小;地理标志的地区竞争大;地理标志的推广范围小等问题,从政治上、法律法规方面提出了解决意见。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文创作的目的在于找出西藏现今使用和保护地理标志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西藏近年来经济稳步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如若西藏能使用地理标志保护自身利益,则收到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使用商标的保护。然而西藏地区明显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重视不够,因此想通过讨论西藏地区现如今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再借鉴国外经验后提出合理的解决意见。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现今过内在知识产权地理标志领域多的是在研究全国范围内地理标志的情况,重在讨论地理标志立法模式、保护手段等方面的问题。本文选取西藏地区这样自然资源丰富且民族特色产品居多的地区来讨论有一定的独到之处和先进性。文中论述了全国范围内地理标志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借鉴了多国的检验,提出了全国及西藏地区的改进意见,有一定的科学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文章对西藏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而实际的阐述。所提出的解决办法也有一定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多个角度都可帮助西藏地区解决现如今在地理标志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作品摘要

地理标志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而且由于其自身的性质,地理标志也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由于西藏特殊的地理、气候环境和传统文化等特性,使其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许多附有地域特色的物品有着很高的价值。但由于现实中地理标志保护手段的局限性和部门重复管辖的冲突性,使地理标志的保护不完善。本文选取西藏特有商品通过对其的调查、研究,拟从现阶段西藏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情况等方面展开讨论,着重探讨西藏在地理标志的使用和保护中存在的不足和欠缺,以便更好地加强和促进西藏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美]Robert L Stoll. TRIPS有关地理标志规定的实施[J].汪泽,译.商标通讯,1999(7).4 赵小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周毓华、彭陟炎、王玉玲等编著.简明藏族史教程[M].民族出版社.2005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马晓莉.地理标志立法模式之比较分析——兼论我国地理标志的立法模式[J]研究与探讨.2003.1

调查方式

在实际调查中采用了去相关单位采访、调阅文献;去商场实际调查;网络信息查询;对特定群体进行采访的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对于地理标志的研究,国外处于领先水品,这主要是因为国外对地理标志研究起步早,研究时间长。我国由于是近年来才开始结合国情展开对地理标志的研究,所以还处于探索阶段。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用于标示产于一地并具有主要与当地地理或人文因素相关联的特定质量特点商品的标记,是产地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当地经营者作为权利人对地理标志享有独占使用的集体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一些多边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不同的保护要求、保护方式和国外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中国目前地理标志的商标制度保护和特别法规保护两种保护模式的历史和现状,这两种保护模式中分别存在的保护不足等问题;目前两种模式并存的保护方式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在两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间存在冲突,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两个行政部门之间管理权限的争执和冲突以及造成权利冲突。地理标志权是私权而不是公权,应以私权方式保护,同时地理标志是一种标记性知识产权客体,与同属于标记性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商标,特别是证明商标在基本特征和作用相似。应以注册为证明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在目前的证明商标制度内容基础之上,完善以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制度的意见:鉴于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和行业协会的职责和能力,限定只有行业协会可作为申请注册人;鉴于赋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系地理标志真正权利人的身份,赋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更多诉权,加强地理标志的使用的监督;提出在出现地理标志与其他权利主要是普通地名商标冲突时,优先尊重和保护地理标志在先权利的解决权利冲突的思路: 一是从历史的角度考虑,地理标志权是存在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是上千年的自然权利是在先权利,应当被尊重。二是如果由于地理标志的意义已被淡化而地名商标具有了与该“地理标志”相分离的“第二含义”,则地名商标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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