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武汉市拆迁实践的调查报告及其对“新拆迁条例”的实施启示
小类:
法律
简介:
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拆迁条例进行改革和完善。本团队在此背景下,选择本课题,选取武汉三地的典型拆迁区域,对其拆迁活动进行专题实地调研。以调查所得的实证数据为基础,我们了解到武汉市在旧拆迁条例下进行拆迁活动中的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条例,对其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供实施思路,从实证角度为拆迁工作献言献策。
详细介绍:
本调查报告以新旧“拆迁条例”更替的为调研时代背景,以武汉市为调研对象,通过对公众的问卷调查,对武汉市三地拆迁利益各方的访谈调查,了解了旧拆迁条例下武汉市的拆迁现状。以调查到的实证数据为基础,我们发现,在认识、协商、评估、补偿、拆迁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政府和公众对“公”“私”利益的认识错位,协商过程不平等,特别是对钉子户、关系户的利益倾斜导致的补偿标准不一,评估公司不够中立,被拆迁户因为价格偏低、差异而导致对评估结果的不满,拆迁中的暴力拆迁导致的居民权利受侵害等。但由于双方都存在妥协的可能,为达到博弈中的纳什均衡提供了一个契机。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新条例的出台,我们从以下几点分析了新条例的实施现状及思路:第一、加大普法力度,深化“立法征收本意;第二、明确公共利益标准,谨防扩大解释;第三、确保评估信息对称,细化相关措施;第四、综合确定评估标准,确保补偿结果满意;第五、贯彻多样化补偿方式,保障充分选择权;第六、坚持法院为强拆主体,减少违法强拆;最后,丰富救济途径,解决征收纠纷,促进和谐拆迁关系的构建。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撰写目的:以武汉市为考察对象,分析以何种途径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尽量避免强制、暴力拆迁,实现和谐拆迁,也希冀能够对“新拆迁条例”的具体实施和发展完善提供参考。 基本思路:通过实践调研,对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结合新条例以及调研结果,提出问题并思考,为新条例的实施现状及未来完善提供我们的一点参考思路,促进和谐拆迁,使拆迁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得到顺利调整,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得到平衡。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课题背景独特:正好处在新旧条例更替的时代背景下,能够从新旧条例的对比中探讨拆迁制度的变迁,提出新条例的实施思路,与时俱进。 2.研究方法科学:运用实证调查的研究方法,注重实证调研,通过走访、问卷等多种形式研究新条例背景下的拆迁现状; 3.分析工具新颖:引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探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新一轮博弈中达到纳什均衡的可能;以统计学方法进行数据汇总、图表分析,以揭示拆迁实践的客观现状。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 揭示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既维护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努力解决拆迁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实现公私利益的平衡。 2.以调研问题为中心,在过渡时期为新条例顺利实施建言献策:在新条例的规制下为解决拆迁矛盾提供可行途径,为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的宣传和铺垫。 3.加强国有土地征收政策普及,维护政府公信力:提高群众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有利于政策的贯彻落实和进一步地修改完善。

作品摘要

本课题以新旧拆迁条例更替为背景,从调研方式可行性、调研地区代表性以及调研对象层次性上来进行把握,努力使我们本次调查更加深入、客观地贴近武汉市拆迁现状。 调研方式:调查访谈、问卷发放 调查地点:汉口精武路(中心城区) 武昌起义门社区(城郊结合部) 汉阳永丰街(郊区) 调查对象:拆迁工作组、群众工作组、商户工作组、居委会(大队)、拆迁公司、被拆迁户 调查结果分析:1、政府和公众对“公”“私”利益认识错位;2、协商过程不平等,对钉子户、关系户的利益倾斜导致的补偿标准不一;3、评估公司不够中立,被拆迁户因为价格偏低、差异而导致对评估结果的不满;4、拆迁中的暴力拆迁导致的居民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等。但由于双方都存在妥协的可能,为达到博弈中的纳什均衡提供了一个契机。 促进和谐拆迁关系的构建:1、加大普法力度,深化“立法征收本意”;2、明确公共利益标准,谨防扩大解释;3、确保评估信息对称,细化相关措施;4、综合确定评估标准,确保补偿结果满意;5、贯彻多样化补偿方式,保障充分选择权;6、坚持法院为强拆主体,减少违法强拆;最后,丰富救济途径,解决征收纠纷,促进和谐拆迁。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1、2011年5月 获得校级 挑战杯三等奖 2、2011年6月 获得省级 挑战杯二等奖

参考文献

1.Lewis Mumford:The City in History: its Origins, its Ttransformations and its Prospects. Harcourt brace & World New York 1961.p143. 2.蒲杰,余斌:《房屋拆迁权的滥用与预防》,载《现代法学》,2002(24),第143—146页. 3.王才亮:《房屋拆迁务实》,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5.王锡锌.《拆迁变法:变迁、变法与社会参与》.载《行政管理改革》,2010.9. 6.沈岿.《系统性困境中的违宪难题及其出路——以城市房屋征迁制度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10.12. 7.叶汉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不足及其完善》,载《法学研究》,2010(4),第145-146.页. 8.张千帆.公共利益”的构成’—对行政法的目标以及“平衡”的意义之探讨.《比较法研究》,2005.5. 9.惊鸿:《社会各界谈<拆迁条例>》,载《.政府法制》,2010,1:21. 10.崔建远:《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调查方式

现场走访,问卷调查,亲临实践,并以统计报表、图片照片等方式整理总结调查结果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一、国外研究水平概述 (1)关于城市更新的理论:国外的城市拆迁理论研究融入在城市更新和城市规划的研究中,强调城市规划应当以人为中心,注意人的基本需求、社会需求和精神需求,对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出多样性是城市的天性,主张在城市更新中采用适宜技术的小规模改造,提出城市更新应该加强全社会的合作,采取柔和的循序渐进的方式。(2)关于城市拆迁的研究:国外关于城市拆迁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补偿机制和对社会及环境的影响上。有学者认为政府对非法住房应采取积极和解的态度,使用升级改善计划,通过都市转型项目来使非法住房地区升级到良好发展空间状况,成为城市的代表形象和都市的财富。 (3)关于征用补偿的研究: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征用补偿是由于国家或政府对受损失的人承担补偿的义务。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中,被征用人或被拆迁户在经济上的损失并非由于违法,而是基于合法的行政原因引起的,其补偿属于行政损失的范畴。征用补偿的理论主要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平等说、特别牺牲说等。 二、国内研究水平概述 (1)关于城市拆迁法律制度的研究:对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属于横向法律关系,认为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在拆迁行为上是平等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纵向法律关系,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是行政法律关系。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是一种特定的仲裁形式。有的认为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也要进行司法审查。有的从立法技术上研究,认为“新拆迁条例”与其他法之间并没有上下左右互为呼应,且内部矛盾重重。 (2)对城市拆迁过程中各方利益平衡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真正实现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开发商、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从立法上区别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规范政府行政强制程序。有学者认为,政府角色应定位为规范公权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合理的拆迁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确保拆迁户的利益不受侵犯。 (3)对城市拆迁补偿机制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城市拆迁的补偿安置机制。如有的学者提出对拆迁困难户实施“增房补差”的解困解危途径;有的探讨了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化补偿的性质,认为应该考虑建筑物所有权同土地使用权共同组成的财产权;有的研究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市场机制化问题,提出了拆迁安置产权置换的货币化与解困、房改及住宅建设要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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