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言论自由的滥用及其法律规制--探析规制群体性言论自由的现实困境
小类:
法律
简介:
文章通过对近年来言论自由规制困境进行分析,首次提出新媒体条件下言论自由的新形式--群体性言论自由。通过分析群体性言论自由的内涵及其特征,探明对其规制的困难所在,从而提出有效规制手段,填补“立法空白”。
详细介绍: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言论自由也会因被滥用而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对滥用言论自由行为的规制也是各国法律不得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群体性言论自由”的出现冲击了传统的法律规制手段,导致了“立法空白”的出现。要填补“立法空白”,必须对群体性言论自由的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规制手段。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历来受到宪政国家的严格保护;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法律滞后性日益显现,“立法空白”的不断出现导致部分滥用言论自由的现象脱离了法律的规制。文章在新媒体条件下,探析当今言论自由的新形式,揭示其内涵和特征,将其定性为“群体性言论自由”。通过对这一新形式的分析,指明我国当前“立法空白”,并进一步探究归纳对其规制的困难之处,提出科学、有效的规制原则和手段,来填补“立法空白”。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文章首次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我国新媒体条件下言论自由新的表现形式--群体性言论自由。新媒体条件下,言论自由规制的困难之所以层出不穷,主要在于没有意识到当前中国言论自由已经出现了新的形式,需要提出新的思路和对策。随着“群体性言论自由”的提出,当前言论自由规制困境的症结得意明晰。文章通过对“群体性言论自由”特征及规制难点的分析,针对性的提出新的科学思路和对策进行规制,进而填补“立法空白”。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文章不仅系统阐述了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的理论,还着眼于对我国现实立法和执法的理论指导。文章通过结合新媒体条件言论自由发展的新情况,通过对“群体性言论自由”的全面探析,针对我国当前因法律滞后性而产生的“立法空白”,提出科学有效的规制手段,形成立法和执法建议。该建议有效填补了规制言论自由的“立法空白”,从基本原则、实体权利义务、程序保障、救济措施、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合理的制度设计。

作品摘要

伴随着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进步与普及,一种有别于传统言论的新形式——“群体性言论”应运而生。因其行为主体的广泛性、非直观性及本身的分散性等特点,这种言论自由非常容易被滥用,如果不加有效规制,确定其边界,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然而传统的法律难以对其规制,建议国家在区分规制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建立被害人调查请求制度、“网民信息保密制”前提下的“网络实名制”等一系列措施,防止“群体性言论”自由的滥用,更好地实现公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权利。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本作品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言论自由的刑法边界》前期成果

参考文献

[1]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文献出版社,2000.109-137 [2]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65 [3]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 [4]戴雪.英宪精义[M].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80-285 [5]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J].人民司法. [6](美)布兰代斯.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C].徐爱国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7]张玉敏.民法[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84 [8]谢宇.论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J].法制与社会.2010,(12) [9]资料来源: [10]资料来源: [11]资料来源: [12][美]巴洛.网络独立宣言.~barlow/Declaration-Final.html [13]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66 [14][美]爱德华·A·卡瓦佐,加斐诺.赛博空间和法律[M].王月瑞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9. [15]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65 [16]谢宇.论言论自由的自我摧残[J].法制与社会.2010,(12) [17]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66 [18][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M].侯建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 [19]参见 [20]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3-95

调查方式

会议内容、书报刊物、文件、个别交谈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外对于言论自由研究较早也较为深入,往往在宪法中即奠定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系列能够适合国情和现实需要的救济原则。法国针对言论自由可能导致的现实危险,在《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对于“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的表达进行限制;日本也在宪法中强调公共利益对于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进行限制。
建议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