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证性分析——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为例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文实证分析江西省修水县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涉及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等方面。且揭示出相应问题: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明确、条件不清楚;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单一;和解程序中公检法机关各自为战等。因此,本文主张兼采“法益说”和“反向确定”的方法以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鼓励尝试经济补偿以外的责任承担模式,从多方面积极寻求解决中国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所遇问题的对策。
详细介绍:
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传统司法理论上的无尽困惑,特别是国家完全主导的刑事诉讼模式实践效果的不尽人意,西方法学界开始探寻一种全新的刑事冲突应对模式。此时,普遍存在于各国社会的传统解决纠纷方式——和解,逐步步入了主流学者的研究视野,并在社会的急迫需求中,获得了复兴的强大动力。“刑事和解”一跃成为西方学界高度关注的核心课题之一。 任何的制度安排,不论其过去如何完美有效,在新的社会情境下,都不得不向社会的实际需求低头。“被害人的重新发现”,使我们必须慎重对待被害人的物质利益和情感诉求;刑事纠纷的爆炸式增长,使我们迫切需要某种更具效率的纠纷化解模式;刑事纠纷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使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和谐社会”作为某种政治目标的确立与推进,也要求一种更为和缓、更能促进“和谐”的刑事司法机制。可以这么认为,“刑事和解”是在传统司法体制的缺陷中孕育,并在社会的现实需求中迅速勃兴。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法院面对司法困境,自发地探索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随着理论研讨和实践探索的深入,“刑事和解”的功能和价值逐渐得到广泛的认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已基本达成共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在《贯彻实施深化司法机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其范围和效力。在“刑事和解”的功能与价值基本得到普遍认可的同时,尚有一些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包括“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与适用条件、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可以说,关于”刑事和解”的研究,已经从较为宏观的价值层面进而到较为微观的制度构建层面。此外,对于“刑事和解”的研究,涉及三种基本思路:理念研究、制度研究与实证研究。一方面,在现下的中国学界,鲜活而在场、原发而真实的实证研究,遥不可得,故实证研究正是当下最为稀缺的学术努力。另一方面,实证研究固然重要,但其仍需在一定的理论前提下展开,同时必须最终回归到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的层面。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弥补这一学术空白,在通过调查、实验等方法揭示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现实状况前提下,进行思辨分析与比较研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各项基本要素进行研究,涉及“刑事和解”的(1)适用案件数量(2)案件类型、(3)条件、(4)主持者、(5)加害人履行义务方式、(6)和解效果六个方面。比如通过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在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中故意伤害类案件最多,其中不乏重伤害类案件,而且所有的“刑事和解”案件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都是经济赔偿与赔礼道歉相结合。最后,文章回归到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提出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主要有(1)构建以国家法为主导的多层次的”刑事和解”立法体系,以受侵害的法益为标准;(2)采用“案件范围排除型+具体条件限制型”模式来划分”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和适用的条件,公检法司联动;(3)建立多元化的调解主体,全程序推动“刑事和解”;(4)加强社区矫正、考核考评、监督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作者坚信,“刑事和解”制度在经历一个不断宣传介绍、不断反思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后,必将在中国正式确立,并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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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证性分析——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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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本作品旨在对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进行实证性分析,深入调查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总结归纳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经验,并揭示出适用过程中相应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以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大地上正式建立,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架构。作品遵循“发现问题,反思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在严格采用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揭示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问题,反思问题的成因,最后提出笔者的解决方案。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严格适用社会学研究方法,进行扎实的实地调研,如发放问卷、访问当事人和公安司法人员、查阅法院内部统计资料、分析典型案例,同时运用SPSS软件分析各项数据。纵观中国期刊网和已出版书籍,关于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证数据缺失,本作品弥补了这一空白。而且,本作品从一个全新的视角——法院——来审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并打破公检法各自为战实施该制度的定向思维,提出一套公检法司联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方案。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作品揭示的是中国3117个基层法院都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对现有诉讼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没有地域和级别限制,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可以借鉴其建立一套完整的刑事和解制度。并且本文力图建立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弥合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裂痕,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节省司法资源,分担诉讼压力,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避免犯罪人的标签化;关注被害人的利益;程序简易,方便群众;实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作品摘要

在对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实证性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展示了修水县人民法院适用刑事和解的现状,涉及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条件,主持者、参与者,加害人履行义务的方式等方面。同时,又揭示出相应问题:适用的案件范围不甚明确、条件不够清楚;加害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单一;和解程序中公检法机关各自为战;案件成功和解后,监督帮教等配套措施缺乏。因此,本文主张兼采“法益说”和“反向确定”的方法以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和条件,鼓励尝试经济补偿以外的责任承担模式,从立法、参与人员、监督、考核等方面,积极寻求解决中国基层法院适用刑事和解所遇问题的对策。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卞建林、王立. 刑事和解与程序分流[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陈光中、葛琳. 刑事和解初探[J]. 中国法学2006(5); 3.杜宇. 理解刑事和解[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4.葛琳. 刑事和解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5.宋英辉.袁金彪主编. 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宋英辉主编. 刑事和解实证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7.宋英辉主编.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8.武小凤. 冲突与对接——刑事和解刑法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9.王一俊. 刑事和解[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调查方式

走访,问卷,现场采访,人员介绍,个别交谈,亲临实践,统计报表。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一)国内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截止2010年底,法学核心期刊中,在“标题”一栏检索“刑事和解”一词,可得结果108个。第一篇是刘凌梅教授的“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一文,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2001年至2005年,国内学界相关研究仅停留在理论基础和价值构想之上。 2006年和2007年,在“建设和谐社会”语境之下,以陈光中教授为代表的学界与以甄贞检察长为代表的实务界开始联手推动该项制度的实施,代表行动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实证研究”。 2008年,相关论文有26篇,可谓“百家争鸣”: 第一,针对质疑刑事和解的声音,以“正当性解构”为代表的观点对其进行了回应;第二,在法学维度之外,以“成本-收益”为代表的经济学思维开始被引入刑事和解问题的考量;第三,以“死刑案件”为代表的“重罪案件”开始被纳入该问题“适用范围”的讨论之中。 2009年,26篇论文中,一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正当性追问”的声音再起;另一方面,就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讨论进一步深入。 2010年的14篇论文,开始出现对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细致化的趋势,分别就主体、适用范围、客体、量刑、法律衡平和价值冲突等进行了研究。(二)国外同类课题研究水平刑事和解的研究涉及三种基本思路:理念研究、制度研究与实证研究。在国外,实证研究早已成为绝对的主流。学界始终关注和解实践的数据收集、梳理和各种经验分析。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实证研究,可举出Umbreit对全美四城市“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程序”的考察,对英、美、加三国的跨国性考察以及Maxwell和Morris对新西兰恢复性司法实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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