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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对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理性化探析--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公司案引发的思考
小类:
法律
简介: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表公告决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公司,从而使“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并购案例。本文试图以此案为基础从理性化角度对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探究,找出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从一定程度上促进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完善。
详细介绍:
本文意在通过回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公司一案”的过程、结果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引出对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从理性化的角度对反垄断中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分析,进而指出当前我国对该行为的救济现状,并深入分析了造成此种救济现状的原因,最后尝试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本文意在通过回顾“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公司一案”的过程、结果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引出对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思考,并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思路:本文以“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公司一案”为基础,从理性化的角度对反垄断中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分析,进而指出当前我国对该行为的救济现状,并深入分析了造成此种救济现状的原因,最后尝试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文结合制度经济学、决策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在吸取众家之长的基础上,就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行使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国内以往论及反垄断法的文章总是着重分析公共执行的不足,其对策也往往立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本文从易被学者忽略的私人执行角度深入分析造成“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公司一案”议论纷纷的原因,进而指出此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深层次的不足之处。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作品结合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通过对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理性化分析,对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正确、公正、公平行使起到借鉴作用。

作品摘要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发表公告决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公司,从而使“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成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通过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并购案例。鉴于本案带来的巨大影响力,本文试图以此为基础从理性化角度对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探究,找出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从一定程度上促进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完善。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 齐明山,“有限理性与政府决策”,《新视野》,2005年第2期。 2. 蒋瑛,《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1期。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1988年第4号,第13页。 4. 天则经济研究所,“反垄断法缘何难以执行”,《中国改革》,2010年第12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商务部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的公告) 6. 卫新江,《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 7.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8. 金炳华、余源培、尹继佐、奚洁人,《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9. 项保华、李绪红,《管理决策行为——偏好构建与判断选择过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10. 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调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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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但是其执行情况却为社会普遍不满意。探究造成此种状况的原因尚需要回到《反垄断法》立法模式与实践中的行政逻辑的分析之中。 根据当前研究成果,《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动用公共和私人两种资源,由此形成公共执行(public enforcement)和私人执行(private enforcement)两种执行方式。公共执行是指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反竞争行为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这两种方式并列使用的模式在国际上广为采用,一般认为美国即是采用了反垄断执行的二元执行体制。如果从单纯的案件数量上来衡量的话,其私人执行比公共执行更为重要。欧盟竞争法的执行体制也正从集中的、管制者处于支配地位的体制(即一元执行体制)向分权的、私人执行体制(即二元执行体制)转变。而我国《反垄断法》制定期间主要学习的是欧盟模式,采用了欧盟的行政主导的执法模式,因此在设计时“重行政、轻司法”。其执行架构可以描述为两个系统分别执行,即行政执法与司法诉讼。 但是,目前的《反垄断法》立法机关和学者关心的重点主要是公共执行问题,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律的完善即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方面。 而对于私人执行问题学者研究还很不够。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面临受害人数众多,原告资格难以确认,被告违法行为难以证明,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等诸多难题,而竞争文化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的流行,可能使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变得更为困难。当前对私人执行仅涉及损害赔偿一个条款,操作性不强,力度不够,同时不管是实务部门还是理论界,对此相关理论研究还没有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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