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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主体及其行为选择--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视角
小类:
社会
简介:
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三类主要利益主体,该三类利益主体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各自拥有其特殊的角色与地位,三者之间形成一种独特的利益关系网络,并构成一种独特的行为选择系统与理性选择倾向,该理性选择倾向既包含伦理性选择也包含经济性选择。基于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分析我国城市“拆迁”中的主要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关系,合理地处理城市“拆迁”中的问题。
详细介绍:
近年来,城市大规模扩张、旧城改造以及开发区建设,使房屋“拆迁”成为必然。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的问题日益突显,“钉子户”现象频繁出现。同时,频繁的暴力“拆迁”及其不合理的补偿安置也造成了很多悲剧。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这三类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都是具有目的性及价值性的,这种目的性及价值性可以运用理性选择理论进行分析。针对“拆迁”问题,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做了剖析,有学者运用法学理论分析“拆迁”问题,也有学者运用结构化理论分析“拆迁”中的利益群体的形成与互动方式,还有学者从社会交换及社会冲突的角度对“拆迁”进行研究等等。本文主要是从社会学家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及中国本土化的理性选择视角入手,结合社会现实对“拆迁”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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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主体及其行为选择--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视角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基于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分析我国城市“拆迁”中的主要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关系,更好地解决“拆迁”郭晓恒中的矛盾与冲突,合理地处理城市“拆迁”中的问题。 基本思路:运用西方社会学者詹姆斯.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和中国化的理性选择理论来分析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三类主要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行动系统、资源占有状况、利益选择倾向等状况。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该作品紧跟时代步伐,关注现实社会的热点问题,将专业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问题将结合,分析社会现状;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因此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先进性。 独特之处:走出只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角度来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的框架,转向从社会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来分析“拆迁”问题,具有其独特性。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该作品从分析城市房屋“拆”迁的三类主要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出发,分析他们之间的行动关系,资源占有状况和理性选择倾向等。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城市拆迁中的利益关系及其利益倾向,从而更好地协调拆迁中的利益关系和更好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该文提出的一系列观点也可以提供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拆迁公司等,因此具有较强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作品摘要

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三类主要利益主体,该三类利益主体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各自拥有其特殊的角色与地位,三者之间形成一种独特的利益关系网络,并构成一种独特的行为选择系统与理性选择倾向,该理性选择倾向既包含伦理性选择也包含经济性选择。基于社会学理性选择理论的视角分析我国城市“拆迁”中的主要利益主体间的矛盾与冲突关系,合理地处理城市“拆迁”中的问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潘顺:《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公民权利的保护》,载《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9期,第21-24页。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3]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 页。 [4]伍启德:《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载《科技资讯》 2009年版,第45-46页。 [5]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81-385页。 [6]侯均生:《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期,第382页。 [7]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325页。 [8]何大安:《选择行为的理性与非理性融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年版,第104页。 [9]杨善华:《当代西方理论大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10]刘少杰:《经济社会学的新视野:理性选择与感性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针对拆迁问题的研究,国内已经涌现出了一大批的相关论文及书籍,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拆迁问题做了深入的剖析。国外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论研究在现有的文献中难以查询,一般散见于各种新闻报刊上。而对于拆迁尺度、范围的详细内容的法律规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在土地征收制度上加以制定的。 在美国,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土地征收,即公家征用,源于美国宪法(American Constitution)和“重要空间法”(Eminent Domain Law)等法律。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专门规定:“非依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任何人财产供公共使用。”“重要空间法”对政府征收公民的房屋在程序上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从美国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美国征收制度中的“合理补偿”原则主要依据公平市场价格。既包括财产的现有价值,也包括财产未来盈利的折扣价值。在英国则主要按征收土地之前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果被征收的土地因变为公共用地造成土地上涨,原则上不考虑上涨部分的补偿。日本实施“正当补偿”,其补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产权损失、财产损失、实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等。 在我国,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从法律方面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研究。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原主任孙佑海(2009)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后,应建立完善的程序机制对公共利益做出具体的界定,应实施“阳光拆迁、阳光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2)从社会学的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研究。李怀(2009)在《城市拆迁的利益冲突:一个社会学解析》中从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等主要的三类利益主体着手,运用结构化理论分析拆迁中的利益群体的形成与互动方式。生青杰(2009)在《论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机制》一文中对城市房屋拆迁各参与主体利益识别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拆迁模式下的利益冲突特点。也有学者从社会交换的及社会冲突的角度对拆迁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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