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关于德州市大村制改革背景下的农地物权流转问题调查报告
小类:
法律
简介:
本项目拟以德州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实践为视角,以农村土地物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内容进行研究。运用调查分析的方法,围绕德州市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地物权流转法律问题,设计调查问卷,按照德州市东、中、西3个区域分别抽取2个县、市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得出研究分析所需要的数据。根据该调查数据,分析被调查县、市农地物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和对策。
详细介绍:
大村制改革,建立农村社区在我国农村一些地方相继开展,有的通过健康发展,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典范,有的则违背生产力发展规律,延缓了当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德州市大村制改革以来,对当地农村和农业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一方面,对城市近郊区得生产力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对一些远离城镇的贫困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并未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大村制改革措施,是当前大村制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要严格规范农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流转管理水平,推动土地依法流转;激励生产力发达的城镇近郊区农村土地快速流转,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内,大胆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对于土地流转模式,要坚持多样化和灵活运用;通过培育和壮大土地流转主体,以点带面,以主体的“活”带动土地要素流转市场“全盘皆活”;在土地流转中,街镇政府色定位应该是加强监督管理和搞好服务引导;要加快和促进土地流转,就要切实转变农民就业观念,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中,不断克服大村制改革的不利因素,充分利用有利因素,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 在大村制改革的背景下,德州市的农地物权流转呈现出怎样的状况,存在怎样法律问题,怎样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才能使这场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更加健康,更加符合我国农村实际,特别是德州市农村发展的实际,这将是本次调查的目的所在。 本项目拟以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实践为视角,以农村土地物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内容进行研究。运用调查分析的方法,围绕德州市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地物权流转法律问题,设计调查问卷,按照德州市东、中、西3个区域分别抽取2个县、市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得出研究分析所需要的数据。根据该调查数据,分析被调查县、市农地物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及其成因。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法律经济学的方法和比较法的方法,联系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研究完善适应我市合村并居背景下的农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基于立法时的经济和社会背景,我国农地物权制度带有明显的对既往制度的继承性。当前由于中央关于新农村政策的不断落实,我国农村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我国农地物权制度和理论滞后于农村的发展实际。因此,本课题的研究不仅对填补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我国农地物权理论的研究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州市农村普遍存在土地碎化,机械化程度低、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率低的问题日益突显,越来越成为影响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应对国际市场竞争的主要因素。本课题的研究成果,有利于完善德州市农地用益物权制度,进一步改造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流转模式,加强农地流转,进行适当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最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为德州市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飞跃提供立法保障。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在大村制改革背景下,德州市的农地物权流转呈现出怎样的状况,存在怎样法律问题,怎样解决?这将是本次调查的目的所在。 本项目拟以德州市农村土地物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内容。围绕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地物权流转法律问题,设计调查问卷,进行调查,分析被调查县、市农地物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及其成因。研究完善适应我市合村并居背景下的农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对策。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1.思路创新:以德州市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为视角,以农村土地物权流转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2.方法创新:按照我市东、中、西3个区域分别抽取2个县市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运用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完善适应我市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的农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对策。3.内容创新:主要对德州市农地物权的权属结构现状及流转的法律问题,密切联系我市城乡统筹发展的具体实践进行研究。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1.应用价值。该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农地用益物权制度,进一步改造德州市农地物权流转模式,加强农地流转,进行适当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最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为我市农村生产力的第二次飞跃提供立法保障。2.现实意义。该研究不仅对填补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我国农地物权理论的研究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作品摘要

大村制改革,建立农村社区在我国农村一些地方相继开展。德州市大村制改革以来,对当地农村和农业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大村制改革措施,是当前大村制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要严格规范农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流转管理水平,推动土地依法流转;激励生产力发达的城镇近郊区农村土地快速流转,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内,大胆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对于土地流转模式,要坚持多样化和灵活运用;通过培育和壮大土地流转主体,以点带面,以主体的“活”带动土地要素流转市场“全盘皆活”;在土地流转中,街镇政府色定位应该是加强监督管理和搞好服务引导;要加快和促进土地流转,就要切实转变农民就业观念,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中,不断克服大村制改革的不利因素,充分利用有利因素,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茆荣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 [3]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4]宋志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 [5]李佐军..领导干部决策大参考―中国新农村建设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6]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8]郑永流.当代中国农村法律发展道路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9]德州之窗网 2009年. [10]德州新闻网 2010年

调查方式

按照我市东、中、西3个区域分别抽取2个县市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回收问卷和访谈的方式进行调查。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策部署。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破解“三农”难题、再创我省农业农村发展新优势的根本出路,又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我省在探索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的典型模式有社区建设型、产业带动型、公共服务延伸型、小城镇集聚型和帮扶共建型等五种类型。德州市近几年城乡统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成果斐然。截止2009年12月,全市8319各村合并为3339各村,合并率60%。然而在统筹城乡发展中也暴露出一大迫切解决的法律问题:城乡统筹背景下的农地物权流转问题。 通过对2003年至2010年来源于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文章的检索,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研究文章, 共26篇;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的研究文章,共30篇。这些文章只是从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这两个侧面展开论述。其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成果发表时间大多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故需要根据《物权法》及其理论对这些观点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第二,与现时中央统筹城乡发展的政策理论,特别是基于这一政策理论而形成的农村合村并居的具体实践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对指导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地物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解决缺乏针对性。第三,统筹城乡发展造成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变更,进而涉及到农地所有权流转的问题,而上述56篇文章的论述均未涉及此点。 2003年以来国家社科基金有关农地物权法律保护的立项共8项,主要研究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农村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规制等方面的研究,没有把农地物权流转法律问题放在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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