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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视角
小类:
法律
简介: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不久,即在湖南和湖北相继发生了被拆迁者自焚事件。这些事件引起笔者的思考,新《条例》对解决实际中的矛盾并没有产生实际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众参与不足,公民意愿并未得到充分表达。本文从行政法理论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具有新颖性和及时性;采取法学中规范分析的方法,具备一定的科学性;选取了公众参与这一角度,并结合最新出台的《条例》逐条分析是本文的最大特色。
详细介绍:
本论文分为三大部分 一、由行政征收引出的公众参与问题 行政机关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是行政法制度上探讨的重要内容,它需要经历征收决策的制定、补偿协议的签订、行政执行等复杂的行政过程,涉及政府、开发商、被拆迁户、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由于这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种利益的权衡和选择,因此,征收权力行使的合法化,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各种利益的充分代表和有效参与。作为为行政征收过程提供“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就应当将公众参与作为核心。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难以维系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公众参与在《条例》中的体现 公众参与是《条例》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房屋征收决定阶段的前置程序;是征收补偿的重要内容。 (二)《条例》的规定反映出公众参与不充分 《条例》在“公共利益”这一根本问题上并没有设定公众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阶段中的公众参与实际操作性不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执行过程排斥公众参与 (三)公众参与不足容易引发行政法治危机 违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行政执法困境和引发社会矛盾; 三、完善拆迁中的公众参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征收 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阶段中公众参与的实施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的内容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在我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一直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民间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公布了两次征求意见稿后,于2011年1月19日施行。本文旨在探讨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是否能解决当下征收过程中冲突激烈的现状。文章阐述了公众参与的行政法理念,分析了《条例》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及这些规定的缺陷,得出其中有关的公众参与并不充分的结论,并对完善行政征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提出自己的意见。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不久,即在湖南和湖北相继发生了被拆迁者自焚事件。这些事件引起笔者的思考,新《条例》对解决实际中的矛盾并没有产生实际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公众参与不足,公民意愿并未得到充分表达。本文从行政法理论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具有新颖性和及时性;采取法学中规范分析的方法,具备一定的科学性;选取了公众参与这一角度,并结合最新出台的《条例》逐条分析是本文的最大特色。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其积极意义被广泛称赞。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这一《条例》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中有关公众参与的不完善是其弊病之一。本文将有关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并提出完善意见,对公众参与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实能起到指导作用,提醒与相关政府官员、被拆迁人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律师等实践人员要注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或自我权利的保护。也为立法者进一步完善征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提供新的思路。

作品摘要

一、行政机关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是行政法制度上探讨的重要内容,它需要经历征收决策的制定、补偿协议的签订、行政执行等复杂的行政过程,涉及政府、开发商、被拆迁户、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利益。由于这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种利益的权衡和选择,因此,征收权力行使的合法化,很大程度上将依赖于各种利益的充分代表和有效参与。作为为行政征收过程提供“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就应当将公众参与作为核心。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难以维系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公众参与是《条例》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房屋征收决定阶段的前置程序;是征收补偿的重要内容。 (二)《条例》的规定反映出公众参与不充分 《条例》在“公共利益”这一根本问题上并没有设定公众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阶段中的公众参与实际操作性不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执行过程排斥公众参与 (三)公众参与不足容易引发行政法治危机 违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行政执法困境和引发社会矛盾; 三、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阶段中公众参与的实施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的内容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发表在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增刊)》

参考文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第一次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与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江必新、李春燕:《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德挑战》,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5、王锡锌:《公众参与:参与式民主的理论想象及制度实践》,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6、张千帆:《拆迁制度需要开门改革》,载《南方都市报》,2010年1月23日第23版。 7、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 8、莫于川:《认识行政程序也必须与时俱进》,载《检察日报》,2004年11月16日第3版。 9、黄河:《非暴力拆迁的深圳样本》,载《南方周末》,2010年2月4日第17版。

调查方式

本文听取了相关人员介绍、通过网上搜索新闻和图片了解最新事件、查找报刊书籍中的理论论述。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本文研究的视角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中的公共参与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多为本国学者,由于该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正式施行,因此国内公开发表的文章为数尚不多。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上搜索到的专门论述最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文章仅有18篇。并且这些文章大多从整体上对该《条例》进行全面的评价。或单独从权力角度说明征收权是如何行使的,很少专门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来专门分析新《条例》的。所以本文具有新颖性和及时性。并且以最新的《条例》为蓝本,运用行政法理论进行分析,具有针对性。 国外对公众参与的研究水平要远远高于我国,如美国是很注重程序的国家,其在征收中的公众参与也发展的较为成熟。美国大多数州的征收程序是司法程序,并且将征收作为最后且必要手段。因此州法律一般都要求在提起征收司法程序之前,有前置行政程序的要求,如征收项目行政决定程序,议价程序等。只有当这些程序完毕都无法与财产权利人达成协议购买土地时,才能向法院提起正式征收程序。司法程序与前置的行政程序在保障权利人方面都设置了相应的通知、公告、听证等程序,以将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落到实处。本文的写作中也借鉴了美国有关公众参与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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