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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许霆案的合理定性兼论侵占罪的侵占对象
小类:
法律
简介:
通过对许霆案的案情和诉讼过程的介绍以及有罪和无罪中诸观点的评析,看出我国刑法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通过对侵占罪侵占对象存在立法缺陷的分析,对我国刑法270条侵占罪进行了重新设计。
详细介绍:
本文仅以许霆案例为代表,虽然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笔者有不同的见解。笔者认为最合理的罪名应当是侵占罪。而我国的侵占罪对象不包括此类犯罪,所以这就预示着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的侵占对象要进行修改。本文对我国刑法侵占罪需要进行重新设计,解决了对代为保管的含义,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遗忘物和遗失物是否有区别存在的分歧,也能对许霆案以及相类似的案件合理定性为侵占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以许霆案为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指出了我国法律规定乃至司法都有不尽完善之处,提出了最合理的罪名和量刑是侵占罪。该观点对司法实践尤其对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作品撰写基本思路:首先,提出许霆案意见分歧;其次,分析许霆案意见分歧的原因;最后,经过论证,得出科学、合理的观点。即最合理的罪名和量刑是侵占罪。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通过案情分析,许霆的行为定盗窃罪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也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更不符合其它罪的犯罪构成。可是许霆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以严惩,许霆的行为定侵占罪合适,这就要求我国对现有的法律规定中的侵占对象进行修改。在对许霆的行为和侵占罪的侵占对象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侵占罪需要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司法实践,该设计科学、合理且具有创新理念。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对我国刑法侵占罪进行重新设计,解决了对代为保管的含义,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遗忘物和遗失物是否有区别存在的分歧,也能对许霆案以及相类似的案件合理定性为侵占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司法实践尤其对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作品摘要

通过对许霆案的案情和诉讼过程的介绍以及有罪和无罪中诸观点的评析,虽然法院最后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笔者认为最合理的罪名应当是侵占罪。我国刑法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缺陷,通过对侵占罪侵占对象存在立法缺陷的分析,对我国刑法270条侵占罪进行了重新设计。从而解决了刑法理论界对侵占罪侵占对象的争议以及对于今后再出现类似的许霆案能够合理定罪与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刘明祥.许霆案的定性: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J]中外法学,2009年(1). 第61页. [2]李飞.析许霆重审判决之两大错误.载谢望原、付立庆主编.许霆案深层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 第95页. [3]陈兴良.许霆案的法理分析[N]人民法院报2008年4月1日(4). [4]刘志伟.侵占犯罪的理论与司法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325页.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目前,我国许霆的行为大多数学者认为构成盗罪。在国外,一些国家对许霆的行为有定盗窃罪的,也有定侵占罪的。本文主要通过对许霆案的案情和诉讼过程的介绍,以及有罪和无罪中诸多观点的评析。本人认为许霆案的定性最合理的罪名应当是侵占罪。但这就与我国刑法中侵占罪的内容相冲突。我国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而许霆所非法占有的是银行放在自动柜员机内用于经营的款项,该款项既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也不是银行委托许霆代为保管的财物,故许霆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不构成侵占罪。另外,本文认为我国刑法立法中关于侵占罪的侵占对象没有明确规定代为保管的含义,和他人财物的具体范围等内容,这是许霆案不能以侵占罪定罪的重要依据,致使许霆案不得不以盗窃罪定性。所以,本文主张我国刑法对侵占罪的对象内容加以补充和完善,即对我国刑法270条侵占罪进行了重新设计。许霆的行为可以定侵占罪,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司法实践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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