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法治进程中的一朵“奇葩”--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的个案调研
小类:
法律
简介: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更应该与时俱进。本文在充分肯定取得的初步成果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希望会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
详细介绍: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为了在宏观层面上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为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构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并对改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作一些探讨和研究,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做了调研。 本文综合这次调研,按照案件的性质进行了分类,即刑法、民法、行政法,通过对不同案件的分析,充分总结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在其较为短暂的发展中取得了的丰硕成果,得到救助的群众的拥护和普遍支持,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正化、平等化铺就了一条法治绿色通道;同时,研究解决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改进,在摸索中推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 其实质是法律扶贫、扶弱,它使人人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实现自己的法定权益。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为我们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所以进行了本次调研,为我国的法制法制提出一点参考和建议……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调研报告是在多次走访、听取群众亲身经历和感触,多次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沟通的基础上作出的调研报告,完全贴近百姓生活,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同时,参考大量文献,与相关专业人士共同进行的分析,总结中国目前取得的初步的成果,同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相应的提出一些可行性和实践性的政策和措施进行完善,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法制进程的完善必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造福社会、造福人民的崇高事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既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以该项制度应该与时俱进。本次调研就是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为构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并对改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作一些探讨和研究,必将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更加完善的法治绿色通道……

作品摘要

作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朵“奇葩”,法律援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时代宣示者的角色,应该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注入活力,为广大民众的全面发展铺就一条法治绿色通道。为了在宏观层面上把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为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构建成熟、健康、文明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立法体系,并对改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作一些探讨和研究,利用假期的时间,我对我国的法律援助案件做了调研。综合这次调研,中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并提出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措施进行完善……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国去年有30万人获得法律援助总体呈三大特点[S] 2、王立明.法律援助与“诊所法律教育” [J].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一期 3、孙霓.我国多元化的农村社会救助机制研究[D]. 北京交通大学 2009 4.吴强军;高健; 桂漪雯;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向中介组织转换过程中几个问题的认识[J]. 中国司法 2001年05期 5、冯玉军; 法律供给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06期

调查方式

走访 问卷 现场采访 个别交谈 亲临实践 会议 图片、照片 书报刊物 统计报表 影视资料 文件 集体组织 自发 民间调查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外: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法律服务局也被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取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两个重要职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预算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随着合约制的引入,为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法律服务委员会设计了一套专家质量评分标准,用于评价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为签约事务所,必须获得一定的质量分数。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保证质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纪中叶,它是世界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目前它已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现在各国对此项制度研究依然在不断的进行之中,许多发达国家的研究水平已经很前卫,但依然存在很多地方值得继续努力。 我国: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于1994年初萌芽,经过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在法律上加以确认,至2003年9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而正式成立。这一新兴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学术界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立法和实践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不是很多,且创新不足、前沿问题研究不多。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法律援助理论研究较为匮乏、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援助资源分配不均衡、供需矛盾突出、办案质量难以保证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立法的完备、制度的完善和理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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