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校级赛事组织得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的群众性,激励各高校届次化举办“挑战杯”竞赛校级赛事、提高校级赛事教师学生参与度、活跃校园内科技创新氛围、提升学校赛事组织实施工作水平、做好竞赛“后半篇文章”的工作导向,依据《竞赛章程》有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考察“挑战杯”竞赛校级赛事的组织实施情况。本细则所称校级赛事,是指各高校为选拔申报省级、全国“挑战杯”竞赛的作品而组织的校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校级赛事可以冠以其他名称。考察周期为上一届全国竞赛闭幕至当届省级竞赛开赛。
第三条 本届“挑战杯”竞赛细则立足导向性、基础性、客观性要求,考察符合群众性要求的校级赛事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合理设定考察指标,由各省级团委组织域内高校依据实际情况自评,总分160分。
第十九届“挑战杯”竞赛以学校为单位计算团体参赛得分,并由“现场作品得分”和“校级赛事组织得分”两部分组成。竞赛将根据团体总分位次排列情况确定“挑战杯”“优胜杯”和发起高校等。本细则中各指标仅适用于第十九届“挑战杯”竞赛。本届竞赛结束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逐届优化提高评价标准来促进校级赛事水平逐步提升。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四条 在考察周期内,若举办多届校级赛事,其指标值可累计计算,但最多仅限两届。
第五条 学校政策支持。考察学校对校级赛事的重视程度和推动力度。
1. 学校层面或学校多部门联合发布校赛通知的,计5分。
2. 学校有制定相关政策激励师生参与“挑战杯”竞赛,并对学生参赛项目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的,计5分。
3. 学校对“挑战杯”竞赛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低于其他类似竞赛的,计10分。
第六条 校级赛事体系化组织。考察学校举办校级赛事的情况。
1. 学校举办校级赛事,给予校级赛专项经费支持的,计5分。
2. 学校大部分院(系)举办院(系)级赛事并形成校内“校-院”赛事体系的,计5分。
3. 学校引导中外青年学生联合参赛,组织科技创新类交流活动的,计5分。
第七条 校级赛事参与覆盖面。考察校级赛事广泛吸引教师和学生参与情况。
1. 学校学生参与情况。校级赛事参赛学生人数占在校生总数比例,达到5%计5分,达到10%计10分,最高计10分。
2. 学校教师参与情况。校级赛事指导教师人数占在职专任教师总数比例,达到3%计5分,达到6%计10分,最高计10分。
3. 学校项目参赛情况。校级赛事参赛项目总数与在校生总数比例,达到0.5%计5分,达到1%计10分,最高计10分。
第八条 校级赛事规范化运行。考察校级赛事评审工作及评审过程的规范化程度。
1. 学校严格开展作品资格审查,设置“学术诚信审查”环节的,计5分。
2. 学校制定合理评审标准,组织参赛项目面向全校公开答辩,并组织专业评委开展客观规范评审的,计5分。
3. 学校有健全的监督投诉机制,对获奖作品信息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并规范化做好评审材料记录和归档的,计5分。
第九条 氛围营造及宣传展示。考察校级赛事科技创新氛围营造及宣传力度。
1. 学校面向所有院(系)开展赛前宣讲、交流分享或培训等校内赛事交流展示活动,相关活动覆盖到每个团支部的,计5分。
2. 学校赛事开展情况或典型参赛学生、指导教师、作品在媒体上获专项报道,校级媒体计5分,省级及以上媒体计10分,最高计10分。
3. 学校关于“挑战杯”赛事的宣传产品或活动被团中央采纳并在全国平台展示或推广的,计5分。
第十条 人才库建设及成效。考察学校科技创新人才库建立情况和使用情况。
1. 学校注重面向社会挖掘本校由“挑战杯”竞赛培养出的青年科技人才、杰出校友及各类优秀人才,且不少于10人的,计5分。
2. 学校重视跟踪科技创新类人才培养,每年至少联系10名青年科技人才跟踪了解发展动态、提供个性化指导和支持,并组织举办不少于1次交流活动的,计5分。
3. 学校有建立至少涵盖近三届(第十七、十八、十九届)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次的参赛学生的基本信息库的,计5分;学校建立人才库动态调整管理和跟踪培养机制,每年至少为入库学生提供1次科研项目实践、学术交流研讨、实习就业指导、校企合作对接等机会的,计5分。
第十一条 项目库建设及运营。考察学校科技创新项目库建立情况和使用情况。
1. 学校有建立至少涵盖近三届(第十七、十八、十九届)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次的参赛项目的基本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优质项目信息不少于20个的,计10分。
2. 学校有搭建服务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的校企合作平台,安排校内经纪人管理运营,依托平台每年与企业对接推广项目库项目不少于10次的,计5分。
3. 学校有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管理机制,且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项目评估和动态调整的,计5分。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支持。考察学校对有潜力的项目成果实现落地转化的支持情况。
1. 学校有梳理历届“挑战杯”竞赛项目实现成果转化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大局情况,并在项目库面向社会展示宣传推广的,计10分。
2. 学校制定并实施服务竞赛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明确资金支持、孵化指导、场地提供等具体措施的,计5分。
3. 学校与创投机构、大学生科技园、孵化器等建立合作关系,为优秀项目提供针对性孵化服务的,计5分。
第三章 评价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挑战杯”竞赛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校级赛事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并在全国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向全国组委会汇报情况。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组委会)负责区域内各高校校级赛事组织工作的监督、审核。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1. 申报。凡参加“挑战杯”竞赛国赛高校,均应当根据本细则中的指标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赋分,在“挑战杯”官网校级赛事组织得分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第十九届“挑战杯”竞赛校级赛事组织实施情况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在校级赛事结束后提交省级组委会审核。具体提交时间由各省级组委会确定。
2. 初审。各省级组委会对区域内高校评价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认定,同时应当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审查、抽检后,对各高校自评分予以确认。对于有疑问的高校,应当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确认。
3. 公示。各省级组委会应当将确认无误的高校评价表,以通讯方式向省份内参赛高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并处理。
4. 报送。各省级组委会应于7月15日前在系统中提交最终确认的参加“挑战杯”竞赛国赛高校评价表。
5. 终审。“挑战杯”竞赛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对各省级组委会提交的参赛高校评价表进行审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检,相关省级组委会配合抽检工作。
6. 公布。“挑战杯”竞赛国赛决赛前,“挑战杯”竞赛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以通讯方式向各省级组委会公布各高校“挑战杯”竞赛校级赛事组织得分。
第十五条 若学校应当提交而未提交校级赛事组织评价材料,校级赛事组织得分记为零。
若报送至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的材料存在造假行为,取消涉假学校参评“挑战杯”“优胜杯”及其他集体奖项的资格,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学校下届联合发起单位资格或参赛资格,并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第十九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组织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中所指在校生总数、在职专任教师总数,应与各类高等院校2024年《教育事业综合统计调查》中填报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在职专任教师人数一致。所有指标均为按档赋分,不存在其他中间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