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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我国刑法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小类:
法律
简介: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年龄较为关注,特别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在新刑法颁布施行后,理论界对相对刑事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罪名与犯罪行为产生较为激烈的争论,导致这种争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不严密造成的。通过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办法,并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重构。
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学界对刑事责任年龄较为关注,特别是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在新刑法颁布施行后,理论界对相对刑事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罪名与犯罪行为产生较为激烈的争论,导致这种争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不严密造成的。通过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补充立法、理论的更新、分割的办法、法律解释、增强概括性规定等办法来完善,并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重构。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重构及对想象竞合犯理论的更新,解决了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的缺陷,对司法实践尤其对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作品撰写基本思路:首先,提出意见分歧;其次,分析意见分歧的原因;最后,经过论证,得出科学、合理的观点。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该论文通过对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的缺陷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重构和想象竞合犯理论更新,解决了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的缺陷。尤其对想象竞合犯理论的更新,具有创新理念。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重构科学、合理。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通过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重构及对想象竞合犯理论的更新,解决了我国刑法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存在的缺陷,对司法实践尤其对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的理论观点可以推广到全国公、检、法机关去合理、科学地审理类似的案件。

作品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对刑事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罪名与犯罪行为产生较为激烈的争论,导致这种争论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刑法条文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不严密造成的。通过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办法,并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了重构。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刘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之刑事责任适用标准[J].株洲工学院学报,2004,(4)第38页;[2]由龙涛.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杀人定性浅析[J].法学专论,2001,(5)第20页;[3]牟伦祥.绑架罪条款有疏漏之处[J].法律与监督1999,(3)第32页;[4]郑士立.试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3)第23页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外,大多数国家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立法规定比较具体、明确,而我国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规定存在着立法缺陷,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对刑事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罪名与犯罪行为产生较为激烈的争论,而这种争论的原因是法条不明确以及不严密造成的,本文通过对刑法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模式和立法研究,并还在“罪名标准说”和“行为标准说”两种基本观点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解决的方案——对“刑法第17条2款”规定进行了重构,在其中,对想象竞合犯得理论的进行了更新,增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致人死亡或伤害被绑架人、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死亡、强迫他人卖淫中强奸行为等定性的内容,来解决司法实践中更多的矛盾冲突。对“刑法第17条2款”规定进行重构理论,有利于解决今后司法实践,对指导司法实践工作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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