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关于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探讨
小类:
法律
简介:
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后如何对患者进行救济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尤其是在我国法律对此缺少规制的情况下。该作品首先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内涵进行了比较明晰的界定,概括地介绍了我国药品不良反应及其后果的现状,同时梗概地介绍并借鉴了德日先进国家对受害方法律救济的经验,最终提出了针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发生后如何进行合理救济的建议,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
详细介绍:
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据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在全世界死亡的病人中,约有1/3的患者死于用药不当。药品不良反应致死占社会人口死亡的第四位。在我国1000万聋哑人中有60%~80%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我国每年5000多万住院病人中至少有250万人入院治疗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因此而死亡者每年约有19.2万人。药品不良反应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据统计数字表明,仅2002年一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诉讼案件就多达170万件,其中涉及药品纠纷就占37%。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成为危害人类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在正常服用药品过程中受到损害,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致人损害的救济是现有法律的盲点。不仅传统侵权法中的过错原则无法适用,而且因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仅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使得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人的损害难以得到弥补。 因此,如何对药品不良反应中的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对药品不良反应实际调查基础上主要研究:①药品不良反应现状②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及法律救济中存在的问题③药品不良反应法律救济的完善。在对药品不良反应实际调查分析基础上,运用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对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的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系统研究。 本研究真实反映了当前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救助问题的认识水平,对今后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一手资料,同时也提出了关于加强药品安全、保护因药品不良反映而受到伤害的患者切身利益的社会性措施等方面的建议。研究设计较为周密,理论联系实际,具有国际视野,提出的政策与法律建议具有及时、针对性强的特点。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论文目的:分析我国药品不良反映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意见。保护患者与药品生产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缓和医患关系紧张,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和谐发展。 基本思路:通过案例分析、调查得到的数据与理论相结合,分析药品不良反应问题存在的原因,借鉴发达国家救济经验,结合我国特点,提出改善药品不良反应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以改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利益难以确保的局面。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本论文主要运用以下方法进行研究: 1、调查问卷分析法。2、案例分析法。3、理论分析法。在对我省药品不良反应实际调查分析基础上,运用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对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的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系统研究。独特地运用多学科结合的方式,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现状、原因及救济进行综合分析。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该作品首先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内涵进行了较明晰的界定,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药品不良反应纠纷现象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法律救济制度的意见。同时梗概地介绍并借鉴了发达国家在该方面法律救济的经验,提出了针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合理性建议,对于制定相关政策和完善立法具有参考和借鉴价值。本文取材于社会现象,从而对改善人们生活质量,缓和医患关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积极意义。

作品摘要

近年来,药品不良反应不断出现,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日益增多。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在正常服用药品过程中受到损害,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致人损害的救济是现有法律的盲点。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人的损害难以得到弥补。 本文在对我省药品不良反应实际调查分析基础上,运用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对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的现状、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系统研究。通过借鉴外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对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2011年3月大连医科大学第五届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何新容.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之法律辨析.当代法学,2003,1(1):3 [2]李宇阳.关于建立我国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考[J].医学与社会2003,16(3):57 [3]徐蓉,邵蓉.国外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简介[J]中国药事,2005,19(9):572 [4]赵玲.2008 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60.2万份[N].中国医药报,2009-01-20.

调查方式

走访 问卷 现场采访 人员介绍 个别交谈 亲临实践 书报刊物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一、国内情况:我国在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方面的探讨仍然处于构想阶段,学者对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思路多采用借鉴国外现存制度,利用回顾性分析方法提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设想。 二、国外情况: 1、德国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建立时间最早。1976年,德国通过颁布《药物伤害法》和随之而来的新药品法案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通过主要由保险赔偿的方式使制药企业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者负责,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归属,切实保障了药品不良反应受害者的利益。 2、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成立于79年,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是以基金会的形式来突出补偿的性质,相对来说救济范围更加的广泛。 三、总结 比较德国与日本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德国的制度归责明确,赔偿方式先进,是欧美发达国家的典型代表;而日本的国情则与我国国情更加相似,同时由于同样是亚洲人种,患者体质相似,药品不良反应的情况也皆有类似。因此在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制度的建立进行探讨时,借鉴德日经验能够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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