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以强化律师侦查阶段的权利为视角
小类:
法律
简介:
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只是作为一个法律帮助者的身份出现的,没有辩护人的身份使得侦查权的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本作品详细分析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语境下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对保障侦查权的运行有哪些不足,提出了在侦查程序中确立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赋予其广泛的权利,使其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侦查权的合法运行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详细介绍:
本论文以强化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为视角来研究侦查程序的法治化运行之路,阐述赋予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地位,强化侦查程序中律师的各种权利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之一,通过完善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有效监督和制约侦查权滥用的目的。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介绍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律师所具有的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并分析其不足,阐述这种不足对我国侦查程序法治化的影响;其次论证了律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发挥对于侦查程序法治化的意义——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效的监督制约侦查权的滥用,为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奠定了基础;再次,考察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关于律师作用的相关规定,及其能够有效维护侦查程序法治化运行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强化律师权利的路径——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在侦查阶段权利律师辩护人的地位,赋予其与刑事辩护权相关的各种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讯问在场权和职业豁免权。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强化侦查程序中律师的各种权利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之一,通过完善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达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有效监督和制约侦查权滥用的目的。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介绍在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律师所具有各项权利及其不足;其次论证了律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发挥对于侦查程序法治化的意义;再次,考察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关于律师作用的相关规定;最后提出了在我国强化律师权利的路径。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作品的科学性:在侦查程序强化律师的权利能够有效地抑制侦查权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作品科学性之所在。作品的先进性:根据吴邦国委员长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论述,论述法治是一个动态化的过程,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侦查程序化法治化运行也需要在侦查阶段强化律师的权利。作品的独特之处:结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提出了赋予律师侦查阶段各种权利的路径。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作品的实际应用价值在于使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遇到的各种难题能够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更好的根据案件情况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侦查程序法治化运行方面做出一个有价值的判断。作品的现实指导意义阐述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定位有必要与国际接轨,研究了我国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了我国侦查阶段强化律师权利的路径,为以后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内容。

作品摘要

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能否发挥作用,发挥多大的作用是考察一个国家侦查程序法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在其侦查程序中律师作为重要的角色,渗透到了侦查程序的方方面面,尤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制约侦查权的滥用、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侦查程序法治化运行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律师一直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者出现在侦查程序中,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即便是新律师法颁布以后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作用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律师作用的疲软使得侦查权缺乏有效的制约、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如何有效地发挥律师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的作用,推进侦查程序法治化是笔者着重要回答的问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本作品尚未公开发表

参考文献

[1] 刘晓燕著.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反思与完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8(2). [2] 金晓峰著.从取保候审的现状看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的改革与完善.转引自 [3] 孙长永著.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J].法学杂志,2008(7). [4] 孙长永著.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J].法学杂志,2008(7). [5] [美] Alan M. Dershowitz. 最好的辩护[M].法律出版社,1994,482. [6] 杨郁娟.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诉讼防御权的强化[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2). [7] 毛立新.从侦查能力与侦查法治的关系看我国侦查程序改革[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6). [8] 乔金茹论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职能定位[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 . [9] 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障碍及其救济,转引自

调查方式

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在国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侦查权是作为司法权的一种运行的,司法权的运行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解决争议,对争议作出最终的裁决,司法官员只有确保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才能达到化解纠纷、排解冲突的最终目的,因此司法权体现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特征。因此在国外侦查权的运行通常伴随着司法审查机制的引入,在侦查程序中就出现了诉讼化的构造,侦查机关受到了来自预审法官和辩护律师的制约,侦查权在侦查程序中得以合法的运用,保证了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运行。在我国,侦查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调控,其目的是实现对国家事物和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其运作体现出合目的性,行政机关单方面积极干预,主动追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而行政权表现出了单方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因此效率成了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由于我国侦查传统的存在,在侦查程序中又没有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侦查权的行使天然的排斥律师作用的发挥,少了律师的外部监督和制约,侦查权的滥用就不可避免,影响了侦查权打击犯罪的正当性基础,阻碍了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运行。因此,在侦查阶段确立律师辩护人的地位,赋予律师各种辩护权利成了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的课题之一。
建议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