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展望“十二五”四省市老龄事业法制化建设调查报告
小类:
法律
简介:
当前,在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这是由于缺乏稳定的指导原则和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能够发现问题存在的关键,在构建相关法律体系时就能够做到有的放矢,进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提供周全的法制规范。
详细介绍:
经过人口红利期的经济繁荣后,我国正走向老龄化社会的峰值,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老年人如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十一五规划末和十二五规划初,我们实地调查走访了大连市、秦皇岛市、北京市和湛江市的民政部门、养老保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了解到老年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目前,我国仍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动力,以法律法规为保护手段,多方形成合力,为老龄事业的建设构建立体的保障体系。通过深入研究国外的优秀立法例,比较分析我国国情,目前,不能放松政府的投入力度,需让老龄事业在法制建设与国家投入两架马车齐头并进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 按照科学有效原则,选取科研组成员家乡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北京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广东省湛江市进行现场采访调查,全面了解我国老年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老年人产业的发展状况。然后,通过实证分析,比较法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了解我国老年人事业发展现状,破除我国目前老年人事业发展的症结,进而为我国老年人事业法制化建设进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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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展望“十二五”四省市老龄事业法制化建设调查报告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比较四市现状,总结问题,引起社会关注老龄事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寻找问题解决办法,提出改革建议,加快老龄事业法制化进程。 基本思路:通过对具代表行的城市进行采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经数据分析明确四市老龄事业问题从养老保险老年医疗老年事业三方面研究现实体制下法律体系与现实社会焦点矛盾,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和法制建设进程对未来法治进程进言献策。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深入四市相关部门了解情况,立足国情结合国内外最新理论成果对我国应对老龄事业所得成果进行整理,从数据可信性立体专业性研究思路方向性等角度保证了科学性 先进性:基于历史与现实,联系国内外经验教训,本着社会制度法制建设固有实习要求结合发现思维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推演,对未来发展趋势作出有据判断保证了先进性 独特之处:打破一地一情地域限制以四市平行调查统一分析比较调查研究的形式集中分析社会问题。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现已面临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的现实,预计在2030年将遭遇最具挑战性的老龄问题。目前我国即将开展新的一轮五年规划,经济体制正在逐步改革,依附于原有经济体制的养老、医老和扶老的政策法规必随其进行调整。在此改革的准备时期,对最基层的老龄问题进行调研和对其相关理论的再解读,有着极其重要的工具作用和借鉴意义。

作品摘要

经过人口红利期的经济繁荣后,我国正走向老龄化社会的峰值,随之而来的是大量老年人如何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问题。十一五规划末和十二五规划初,我们实地调查走访了大连市、秦皇岛市、北京市和湛江市的民政部门、养老保障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了解到:老年事业发展的瓶颈是(1)老年人自身资金积累相对缺乏,享受不起更高的生活待遇;(2)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3)政府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的不足。解决这个问题,通过调查分析得出结论认为:目前,我国仍需要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动力,以法律法规为保护手段,多方形成合力,为老龄事业的建设构建立体的保障体系。通过深入研究国外的优秀立法例,比较分析我国国情,我们深刻地意识到解决老龄事业的根本之举还在于老龄事业市场化运营,而老龄事业市场化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老龄事业的法制化建设,只有这样老龄事业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鉴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又不能放松政府的投入力度,需让老龄事业在法制建设与国家投入两架马车齐头并进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本作品属于2010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老龄法制体系构建”(课题编号:L10CFX010)的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张恺悌、郭平:《中国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状况蓝皮书》,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 2、麻凤利主编:《中国老龄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 3、[英]内维尔•哈里斯等,李西霞、李凌译:《社会保障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美]弗朗哥•莫迪利亚尼、阿伦•莫迪尼亚尔,孙亚南译:《养老金改革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尹豪、龚莹:《中国台湾地区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社会保障》,《人口学刊》2006年第3期; 6、田香兰:《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比较研究—以日本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为例》,《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7、钟桂华、郭宝平《老年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8、叶宁、尹文耀:《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6年第11期; 9、张良礼主编:《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及规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调查方式

走访 问卷 现场采访 人员介绍 个别交谈 亲临实践 会议 图片、照片 书报刊物 统计表 影视资料 文件 集体组织和其它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内对于老龄法制建设的研究还处在初步阶段。《全国老龄工作工作年鉴:1982--2002》的出版总结了过去的老龄工作,也为学者新世纪的研究打下了基点。有学者从理论上提出,在宏观立法上的老年人弱势群体救济分为救济、保险和福利三种;有学者特别提到老年人退休权的保障问题;有学者提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意见;也有学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法律体系的观点。但是这些设想和建议大多是针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执法问题,对于老年人权益保障该如何立法以及如何建立其它配套法律制度则涉及较少。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还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没有对老年人自身养老资金的有效积累给予足够的重视。此外,现有的研究往往停留在一省一市中,未能形成比较有代表性的横向比较。“十二五”规划以来,我国首次将老龄事业写入“十二五”规划中,我国老龄事业迎来了发展的又一春天。面对机遇与挑战,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老龄事业法制建设理论基础。 国外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现实法律制度的建立上。20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开始研究老年人保障法律,并提出了建立《国民年金法》、《老年人福利法》和《老年人保健法》作为日本老人福利法律体系三大支柱的构想。近年来,日本学者再次提出保障老年人的“生存价值”和实现其“自觉权利”的前沿理论。处于北欧的瑞典以极其健全的养老保障制度著称于世,近年来由于高额的社保支出影响到其经济发展,学者提出通过分散养老金缴纳义务、引入拉美“个人账户”模式等解决方案。在美国,老年人养老金的问题又引起广大学者的关注,对401条款在金融危机后的适用进行理性反思,以求继续完善老龄事业的建设;学者在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的任务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开始研究建立保障老年人精神权益的法律,特别是在“老年人长期照护”、和“老年教育”上,其研究成果已转化成《终身教育法》等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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