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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危害的报告书
小类:
生命科学
简介:
外来物种入侵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危害十分严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严峻,许多学者提出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性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有100余种。近年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生物更是呈现出传入数量增多、传入频率加快、蔓延范围扩大、发生危害加剧、经济损失加重等趋势
详细介绍: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的报告书 一、引言 外来物种入侵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危害十分严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严峻,许多学者提出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性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有100余种。近年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生物更是呈现出传入数量增多、传入频率加快、蔓延范围扩大、发生危害加剧、经济损失加重等趋势。 为响应我院院团委组织开展的假期社会实践活动,且对于发现周围人们对外来入侵物种的不了解,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了大量实际、权威资料,经过整理分析后,形成本篇报告书。旨在对外来物种的入侵造成的危害与影响尽可能的宣传。使大家对外来物种有所了解、认识。 二、调查背景: 1982年在南京中山陵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时,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短短10多年时间,该病已蔓延至苏、皖、粤、浙、鲁等省,造成1600万株松树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1892亿元。目前,松材线虫病已直接威胁国内5亿多亩松林,并危及黄山、张家界等著名风景名胜区的安全。 2009年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正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入侵物种”。 相信人们对宜昌黄柏河的“水葫芦”、广东的福寿螺、西双版纳的飞机草、新疆博斯腾湖的河鲈、东北的三裂叶豚草等环境事件并不陌生。在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几乎随处可见这些外来生物“入侵者”制造的“麻烦”。“我国是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2001年-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开展了全国外来入侵物种调查。调查发现,全国共有283种外来入侵物种,每年对经济和环境造成的损失约1200亿元,而现在损失已高达2000亿元。令人担忧的是,在这些外来入侵物种中,46.3%已入侵自然保护区。”国家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安全管理处王捷处长忧心忡忡地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三、调查目的: 1、了解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2、了解当前物种入侵的途径。 3、了解国家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措施。 4、了解世界范围内外来物种的危害。 5、提高自我、他人认识,认识到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6、初步想出关于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方法。 四、调查方法: 1、走访周边花鸟市场,针对一些常见的外来物种进行直接接触。 2、走访自己周边住户,针对其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危害的了解的认识。(随机问题调查) 3、网络搜索,查找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各种事例与造成的危害。 五、调查过程: 1、关于走访的调查。 鉴于周末花鸟市场人流量大,于1月30日走访百合园花鸟市场。1月31日走访雁滩花鸟市场。进行调查。 百合园花鸟市场植物类居多,所以首先对植物类的外来物种进行调查。市面上没有发现出售外来危害性大的植物。随 后,对一些在市场上购物的游人进行了随机的询问调查。询问总人数15人,其中知道具有侵害性外来物种的仅2人,占到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三。知道外来物种的4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七。关于外来物种一概不知的有9人,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接着1月31日来到雁滩花鸟市场,雁滩花鸟市场算是兰州规模比较大,东西比较全的花鸟市场,各种动物、植物种类齐全。所以期望能有所收获。 依照惯例,先对市场进行暗访。期间发现了一种外来生物。 ——“巴西龟”(学名巴西红耳龟)。 “巴西龟”也叫红耳龟,因其小巧可爱、两道红耳引人注目,一经上市就成了众多市民争先购买的宠物。但却没有多少人知道,这逗人喜爱的小龟却暗藏着重重杀机! “巴西龟”臭名昭著由于“巴西龟”生长速度快、高繁殖、易存活,成为一些动物爱好者的首选宠物。但就是因为“巴西龟”对饵料的强占有率以及在生存空间中占据优势的能力,—旦放生到野外,会使同类物种的生存受到毁灭性打击。而当“巴西龟”等外来物种入侵后,即使停止继续引入,已传入的个体并不会自动消失,而会继续大肆繁殖和扩散,这时要控制或清除往往十分困难。“巴西龟”已经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列为世界最危险的100个入侵物种之一,成为很多国家拒绝引进的动物之一。当日在雁滩花鸟市场发现许多贩卖“巴西龟”的商家,每只售价在10元至30元之间,本人在调查中了解到,“巴西龟”的经营者都不知道其危害性。随后,又随机采访了几位路人,只有一人告诉我,他好像听说过“巴西龟”会破坏生态环境,但具体情况却不太清楚。甘肃省内没有地产龟类,所以也少有龟类的天敌,如果在甘肃境内的自然环境中出现成群的“巴西龟”,龟群很有可能会破坏整个食物链,造成重大损失。 在市场调查结束后,返回居民小区,开始进行对周围邻居的走访。一单元有住户21户,因有3户常年无人,5户家中无人。所以实际调查户数为13户。平均每户2人,共26人。二单元有住户21户,1户常年无人,7户家中无人,所以实际调查户数为13户。平均每户2人,共26人。三单元有住户21户,2户常年无人,1户家中无人,平均每户3人,共57人。所以本次调查共计109人。发放调查表106份,回收102份,有效问卷97份。情况如下表、图所示: 关于外来物种侵害的调查问卷 题目1: 您是否知道有关外来物种侵害的事例? 一单元: A:知道 19%(5人) B:不知道 81%( 21人) 二单元: A:知道 27%(7人) B:不知道 73%(19人) 三单元: A:知道 37%(21人) B:不知道 63%(36人) 题目二: 您是否认识一些外来物种? 一单元: A:知道 11%(3人) B:不知道 89%( 23人) 二单元: A:知道 19%(5人) B:不知道 81%(21人) 三单元: A:知道 28%(16人) B:不知道 72%(41人) 题目三: 举例说明下你所知道的外来物种。(可选) 巴西龟(7人) (2人)水葫芦 (3人) 加拿大一枝黄花 (1人) 福寿螺(3人) 紫茎泽兰—— 1935 年我国在云南南部首次发 现,随河谷、公路、铁路自南向北传播。侵占农田、林地,与农作物和林木争水、肥、阳光和空间,能分泌化感物,排挤邻近多种植物;堵塞水渠,阻碍交通;全株有毒,更糟糕的是,紫茎泽兰的种子上面有很多细毛,牛吃了消化不了,会得严重的胃病,变得越来越不健康,危害畜牧业等。 凤眼莲——【别名】水葫芦、凤眼蓝、水葫芦苗。凤眼莲对其生活的水面采取了野蛮的封锁策略,挡住阳光,导致水下植物得不到足够光照而死亡,其生长需要吸收氧气,从而导致水生动物因缺氧而死亡,破坏水下动物的食物链。同时,任何大小船只也别想在水葫芦的领地里来去自由。不仅如此,凤眼莲还有富集重金属的能力,凤眼莲死后腐烂体沉入水底形成重金属高含量层,直接杀伤底栖生物。正可谓三位一体式的灭绝战术! 加拿大一枝黄花——加拿大一枝黄花是外来生物,引种后逸生成杂草,并且是恶性杂草。加拿大一枝黄花主要生长在河滩、荒地、公路两旁、农田边、农村住宅四周,植株高1.5米—3米。它是多年生植物,根状茎发达,繁殖力极强,传播速度快,生长优势明显,生态适应性广阔,与周围植物争阳光、争肥料,直至其它植物死亡,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可谓是黄花过处寸草不生,故被称为生态杀手、霸王花。 福寿螺——又名大瓶螺,苹果螺。引入扩散原因和危害:作为高蛋白质食物最先被引入台湾;1981年引入广东,1984年前后,已在该省作为特种经济作物广为养殖,后又被引入到其他省份养殖。但由于养殖过度,口味不佳,市场并不好,而被大量遗弃或逃逸,并很快从农田扩散倒天然湿地。福寿螺食量极大,并可啃食很粗糙的植物,还能刮食藻类,其排泄物能污染水体。其对水稻生产造成的损失显然大大超过其作为美食的价值。除威胁入侵地的水生贝类、水生植物和破坏食物链构成外,福寿螺也是卷棘口吸虫、广州管圆线虫的中间宿主。 小龙虾——【物种名称】克氏原螯虾。克氏原螯虾是甲壳类中分布最广的外来入侵物种。克氏原螯虾因其杂食性、生长速度快、适应能力强而在当地生态环境中形成绝对的竞争优势。其摄食范围包括水草、藻类、水生昆虫、动物尸体等,食物匮缺时亦自相残杀。克氏原螯虾能忍受长达四个月的枯水期,也能适应河口淡咸水交汇的微盐环境。在雨季,克氏原螯虾能迁徙几公里寻找新的栖息地。取食时能用其强健的螯足剪断植物嫩茎;克氏原螯虾近年来在中国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养殖品种。在商业养殖过程中应严防逃逸,尤其是严防逃入人迹罕见的原生态水体。其对当地物种生态竞争优势而导致破坏性危害,在世界各地已经有广泛报道,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六:网络调查 外来物种入侵又称生物入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GN)的定义,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过程。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不仅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入侵是造成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第二大杀手。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十分严峻,目前我国的入侵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有50余种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失已高达1198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6%。   针对来势汹汹的生物“外敌”,不少学者提出要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外来物种入侵法来应对。现有法律法规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规制的确存在较大缺陷,如法规较为零散;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并非着重于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规制的对象范围较窄(一般仅限于病虫害);有关条款表述较为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等等。这些欠缺最终需要通过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但是,一部专门性法律的制定不是短期就能完成的,在当前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了解还不甚深入的情况下,匆忙立法未必能取得预期效果。在环境法领域,立法速度之快与实施效果之差形成鲜明反差。法的实施效果不尽如意的根本原因在于法的实施缺乏民众基础,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应注重增强公众的生态安全意识及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否则,即使法律完备也无济于事。我认为,与专门性立法相比,当前更为迫切的是应尽快构建起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的危害 在自然界长期的进化过程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将各自的种群限制在一定的栖境和数量, 形成了稳定的生态平衡系统。当一种生物传入一新的栖境后,如果脱离了人为控制逸为野生,在适宜的气候、土壤、水分及传播条件下,极易大肆扩散蔓延,形成大面积单优群落,破坏本地动植物相,危及本地濒危动植物的生存,造成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1)、竞争、占据本地物种生态位,使本地种失去生存空间 在广东,薇甘菊往往大片覆盖香蕉、荔枝、龙眼、野生桔及一些灌木和乔木,致使这些植物难以进行正常的光合作用而死亡;在上海郊区,北美一枝黄花往往形成单一优势群落,致使其它植物难以生长。 (2)、与当地种竞争食物或直接杀死当地物种,影响本地物种生存 外来鱼类通过与土著鱼竞争食物并吞食土著鱼卵使土著鱼种类和数量减少的例子很多。如洱海原有17种土著鱼种,引入了Ctenogobius cliffordpopei等13种外来鱼,但目前已有5种土著鱼如洱海特有鲤鱼和裂鳆鱼处于濒危状态;泸沽湖中麦穗鱼等外来鱼种也造成了裂鳆鱼的绝迹。 (3)、分泌释放化学物质,抑制其它物种生长 豚草可释放酚酸类、聚乙炔、倍半萜内脂及甾醇等化感物质,对禾本科、菊科等一年生草本植物有明显的抑制、排斥作用。薇甘菊也可分泌化感物质影响其它植物生长。 (4)、通过形成大面积单优群落,降低物种多样性,使依赖于当地物种多样性生存的其它物种没有适宜的栖息环境 水葫芦在河道、湖泊、池塘中的覆盖率往往可达100%,由于降低了水中的溶解氧,致使水生动物死亡。据对沈阳等八城市的荒山、河滩、铁路、公路两旁等多种栖境调查,豚草优势度为0.85~1.0,群落多样性为0~0.62。由于薇甘菊排挤本地植物,广东内伶仃岛上的猕猴缺少适宜的食料,目前只能借助于人工饲喂。飞机草在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的蔓延已使穿叶蓼等本地植物处于灭绝的边缘,依赖于穿叶蓼生存的植食性昆虫同样处于灭绝的边缘。 豚草——这是一种破坏能力相当于水葫芦、互花米草的“植物杀手”,而且还会危害人类健康。豚草吸肥能力和再生能力极强,植株高大粗壮,成群生长,有的刈过5次仍能再生,种子在土壤中可优质生命力4~5年,一量发生难于防除。它侵入各种农作物田,如小麦、玉米、大豆、麻类、高粱等。豚草在土壤中消耗的水分几乎超过了禾本科作物的两倍,同时在土壤中吸收很多的氮和磷,造成土壤干旱贫脊,还遮挡阳光,严重影响作物生长。豚草的叶子中含有苦味的物质和精油,一旦为乳牛食入可使乳品质量变坏,带有恶味。豚草还可传播病虫害,如甘蓝菌核病,向日葵叶斑病和大豆害虫等。 飞机草——飞机草在20世纪20年代早期曾作为一种香料植物引到泰国栽培,1934年在云南南部被发现。危害多种作物,并侵犯牧场。当高度达15cm或更高时,就能明显地影响其他草本植物的生长,能产生化感物质,抑制邻近植物的生长,还能使昆虫拒食。叶有毒,含香豆素。用叶擦皮肤会引起红肿、起泡,误食嫩叶会引起头晕、呕吐,还能引起家畜和鱼类中毒。该植物是叶斑病原Cercospora sp. 的中间寄主。 (5)、破坏景观的自然性和完整性 明朝末期引入的美洲产仙人掌属(Opuntia)4个种分别在华南沿海地区和西南干热河谷地段形成优势群落。在那里原有的天然植被景观已很难见到。有的入侵种,特别是藤本植物,可以完全破坏发育良好、层次丰富的森林。禾草或灌木入侵种占据空间后,其它的乔木无法生长。许多外来入侵种使植被破坏,变成层次单一的低矮植被类型。 (6)、影响遗传多样性 有些入侵种可与同属近缘种、甚至不同属的种(如加拿大一枝黄花Solidago canadensis可与假蓍紫菀Aster ptarmicoides)杂交。入侵种与本地种的基因交流可能导致后者的遗传侵蚀。 值得注意的是,与人类对环境的破坏不同,外来入侵物种对环境的破坏及对生态系统的威胁是长期的、持久的。当一种外来物种停止传入一个生态系统后,已传入的该物种个体并不会自动消失,而大多会利用其逃脱了原有的天敌控制的优势在新的环境中大肆繁殖和扩散,对其控制或清除往往十分困难。 (二)外来入侵种对健康的危害 外来种对人类健康还可构成直接威胁。豚草花粉是人类变态反应症的主要致病原之一,所引起的“枯草热”对全世界很多国家的人类健康带来了极大的为害,据调查1983年沈阳市人群发病率达1.52%,些外来动物如福寿螺等是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的中间宿主,麝鼠可传播野兔热,极易给周围居民带来健康问题。疯牛病、口蹄疫、爱滋病更是对人类生存的巨大挑战。发生在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是一个人类从来没有过的疾病,对于人类来说,这个病原体是一个典型的外来入侵种。人体对非典病原体所表现出的脆弱的抵抗能力,充分体现了外来生物对人类以及生态系统的入侵危险性。非典通过飞机、轮船和汽车,在短短的5个月遍布全世界,清晰地显示了外来入侵种通过人类活动得到传播的事实。 (三)外来入侵种对经济的危害 外来入侵种可带来直接和间接的经济危害。早在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结果就显示,外来入侵物种当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198.76亿元,占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36%,其中对国民经济有关行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98.59亿元,而对中国生态系统、物种及遗传资源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则高达1000.17亿元。(二)世界一些国家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据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近日在内罗毕发表的报告,在全球,外来物种入侵给各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要超过4000亿美元。美国、印度、南非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显示,这三个国家受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500亿、1300亿和800多亿美元 。 外来物种通过有意或无意行为进入另一生境后,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如地中海实蝇自1910年因为旅客携带从夏威夷岛传播到美国本土后,种群急剧扩展,给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林果业的主栽品种柑桔造成致命打击,纵使美国出动军队,将柑桔树连根拔除仍无济于事,地中海实蝇的入侵使美国总共遭受了2000亿美元的损失。 地中海实蝇——亦称med fly。危害极大的害虫。实蝇科昆虫的一种。原产非洲热带地区,后分布到世界许多地区 。为重要检疫性害虫。幼虫在果实内发育成熟,脱果外出,钻入土中化蛹。入土深度 5~15厘米。也有的在其他保护物下,甚至在箱子和包装物的外面化蛹。地中海实蝇在热带、亚热带、温带地区能为害多种柑橘类和落叶果树的果实(如甜橙、葡萄柚、柠檬、桃、杏、李、梨、苹果、榅桲、鳄梨、柿、枇杷、无花果、杧果、番石榴、香蕉、木瓜、葡萄、桉石榴等),以及许多其他栽培或野生植物( 包括绿篱和观赏灌木)的果实。幼虫除食害果肉外,还能引起病害使果实腐烂。 南非西开普敦贫瘠土壤上生长的硬叶灌木群落有保持土壤、防止侵蚀、涵养水源、降低火灾强度的作用,为改善景观和固定沙丘,引进了哈克木属、松属和金合欢属的植物。外来植物导致了本土植物多样性、密度和盖度逐渐降低,造成548个物种灭绝以及3435个物种受到威胁,现已被IUCN列入红色名录。 假高粱——恶性杂草。生长在轮作作物、多年生作物地,对作物危害较严重。可通过生态位竞争使作物减产,还是多种致病微生物和害虫的寄主,此外可与同属其他种杂交。牧草,固土,杂草,可妨碍农田、果园、茶园的30多种作物生长,假高粱具有一定毒性,苗期和在高温干旱等不良条件下,体内产生氢氰酸,牲畜吃了,会发生中毒现象为最重要的检疫杂草,其繁殖能力非常强,通过种子和地下发达根茎繁殖,一旦定居,很难清除,是世界性的恶性杂草。侵染处,生物多样性明显降低,对本土植物影响较大。 中国从北到南5,500公里,东到西5,200公里,跨越50个纬度,5个气候带: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多样的生态系统使中国容易遭受入侵生物的侵害,来自世界各地的大多数外来种都可能在中国找到合适的栖息地。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世界上最坏的100种外来入侵物种,约有一半入侵了我国。截至目前,外来入侵物种在我国共有283种,对我国农林牧渔业和生态系统、物种资源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1199.8亿元。造成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到1001.1643亿元,其中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就达999.266亿元。陆生植物170种,其余为微生物、无脊椎动物、两栖爬行类、哺乳类、鱼类、树木、杂草等。有54.2%的外来入侵物种来源于美洲,22%来源于欧洲。调查表明,76.3%的外来入侵动物是由于检查不严,随贸易物品或运输工具传入我国的。这些外来入侵物种每年对我国有关行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98.59亿元,其中,林牧渔业损失160.05亿元,人类健康损失29.21亿元。以物种为论,美洲斑潜蝇、豚草、褐家鼠、温室白粉虱、紫茎泽兰等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亿元以上。更为严重的是,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完整性遭到严重破坏,威胁种群多样性,导致局部种群消亡等 。 以重庆为例,重庆市地形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雨量充沛,热量丰富,为生物生长发育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因而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但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三峡库区移民和建设等因素,重庆区域内人类活动强度加大,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外来生物被引入重庆并安营扎寨,给重庆市的生态安全敲响了警钟。据了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首批16种外来入侵生物、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首批24种重点有害植物(其中有2种与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相同)和可能对本地生物带来巨大影响的36种危险性生物--共74种生物中,已在重庆出现53种,出现频率为71.62%。 2002年9月,重庆主城区的两路口一带发现日本菟丝子的踪迹。10月,原产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的食人鲳在重庆主城区出现。2003年1月,在重庆市最大观赏鱼批发市场江家巷四季水族馆,又发现了原产南美洲的下口鲇。2003年7月,重庆市林业局专家在市游乐园附近、原试剂厂厂区、长生桥、铁山坪等地均发现了有害植物紫茎泽兰。重庆市从1990年至2000年的10年间,每年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达10万公顷左右,每年开展的防治面积约为6.67万公顷,投入的防治经费为1300万元,常年发生危害的森林病虫害达20余种 烟粉虱——烟粉虱(Bemisia tabaci)是世界上危害最大的入侵物种之一,在入侵过程中对中国以及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许多农作物造成毁灭性危害。一项在中国和澳大利亚完成的研究揭示,这一害虫的交配行为能帮助其入侵土著烟粉虱种群的领地,将危害性不大的土著烟粉虱灭绝并予以取代。   研究人员报告说,烟粉虱的成功至少部分因为它们与土著烟粉虱共存后,繁殖速度更快,它们同时还抑制土著烟粉虱的繁殖率。 从重庆市外来物种入侵的状况不难看出,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的科学知识与信息交流、执法不严、生态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引进物种之初经济利益优先,没有进行风险评估或不顾生态后果的盲目引进,最终致使外来物种在我国呈长驱直入之势。 外来入侵动植物对农田、园艺、草坪、森林、畜牧、水产等可带来直接经济危害。 紫茎泽兰含有的毒素易引起马匹的气喘病,仅1979年在云南省的52个县179个乡,发病马5015匹,死亡3486匹,甚至造成“无马县”,。美洲斑潜蝇最早于1993年在海南发现,到1998年已在全国21个省市区发生面积达2000多万亩,目前在我国,每年防治斑潜蝇的成本高达4亿元。 外来生物通过改变生态系统所带来的一系列水土、气候等不良影响从而产生间接经济损失。比如,大量的水葫芦植株死亡后与泥沙混合沉积水底,抬高河床,使很多河道、池塘、湖泊逐渐出现了沼泽化,有的因此而被废弃使用,水葫芦植株大量吸附重金属等有毒物质,死亡后沉入水地,构成对水质的二次污染,尽管这些损失难以准确计算,但却不容忽视。 七、面对的现状 (一)、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现状及不足 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制订了比较完备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如澳大利亚1996年制定了《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策略》,1997年颁布《国家杂草策略》1999年修订;1991年发布了《压舱水指南》,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强制执行的压舱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性文件。美国则通过很多控制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如《植物检疫法》、《动物损害控制法》、《联邦植物害虫法》、《国家环境政策》、《濒危物种保护法》和 《联邦杂草治法》等。1999 年 2月 3 日,美国总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总统令,以调整联邦策略,这项策略涉及非联邦生态系统的入侵动植物物种对环境及经济的威胁。该命令指令旨在建立一个入侵物种理事会。理事会决定开展项减少入侵物种对经济、生态以及类健康紧逼危害的综合计划并制定进一步阻止非寻常的入侵物种引入和传播。克林顿总统的 2000 年财政年度预算中建议给抗击外来物种的基金增拨 2880 万美元,其中包括对抵抗外来害虫和疾病的基金以及加速对恢复栖息地和生物综合治理害虫策略的研究基金。 1、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现状 我国针对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规定散见于《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国内法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卡塔赫纳(Cartagena)生物安全议定书》三部国际公约中。其中1992年我国批准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后又制定并发布了《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国家报告》。《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个目标即保护、持续利用以及平等与公平地分享由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所得到的利益,为外来种的科学研究水平、生态和社会经济影响、侵入的预防与管理以及控制与清除等问题提供论坛。1981年4 月8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该《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缔约各国认识到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必须加以保护。并确立了对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进行贸易限制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 2、我国在防范外来物种造成的危害法律规定及管理上的不足 (1)、《进出境检验检疫法》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缺陷 目前《进出境检验检疫法》是我国主要防治外来种入侵的法律规范,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本国经济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随着贸易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也逐渐暴露出些问题。表现在:1)立法目的上,只在于促进经济发展,而没有明确提出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的目标;2)外来有害物种不仅只是动植物还包括各种传染病、害虫、真菌、细菌、线虫、病毒和杂草等。所以从该法的名称上来说就不足以全面地对外来物种防治进行规定。3)动植物入境的管理机构是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这样的管理机构设置不能有效从入境时就对外来物种实施有效控制,因为是否构成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是比较专业的技术性行为,也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才能显示出来,只赋予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一个部门职权是不能实现有效的进入控制的;4)鉴于外来物种进入我国的检验检疫的复杂性,应对于任何外来物种的进入问题进行事前的风险评估和申报制度,对没有申报并进行风险评估的货物应一律退回或就地销毁。 (2)、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 外来物种造成了我国农、林、牧、渔等方面的巨大损失,并且势头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这与现行的监管机关职责不清、各自为政、方式不力、措施成效不大和重视程度不够有极大的关系。而这些不足又是由于法律规定不统一,各部法律在各自的范围内作出规定,相互之间没有协调和统一造成的。比如世界十大恶草之一的紫荆泽兰,20世纪初从东南亚传入云南省,后在云南、贵州等地已经形成疯长狂野之势,侵占山林、草场,与其他植物争水、争肥、争空间造成其他物种数量减少、甚至灭绝,西南本就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地带,紫荆泽兰的吞噬各种物种的危害不应小视。现在紫荆泽兰又大势向其他的省份扩散,80年代初传入四川凉山州,在近20年里已发展成为凉山州天然草场上的一种主要毒害草;1998年长江洪灾后传到重庆,目前在长江江津段20多公里沿江路段、渝北、巴南、江津等传播。经济损失不断增加、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互米花草主要是在上海崇明岛肆虐,导致岛上大量贝类死亡,以贝类为食物的鸟类面临生存危机,现在崇明岛上已出现食物链断接的危险。互花米草目前又在福建沿海等地大量蔓延,造成沿海滩涂大片红树林的死亡。 如何对现状进行很好的控制,防止进一步损害的发生以及在本国境内防止跨省转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一部综合、系统的立法,以及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 (3)、现有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对有意引进外来物种,现有立法只规定了行政罚款,根据实际情况,应建立起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制度,民法、刑法应增加有意引入外来物种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处罚;对无意引入外来物种造成损害的,没有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致损害发生后无法得到赔偿。 (4)、宣传教育方面的不足 我国外来外物种入侵主要是原因是人为无意引进的,这与宣传教育不足有极大的关系,当人们不知道什么是外来物种以及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时,很容有意或无意通过交通、旅游等进出境方式带入外来物种。加上监管不严,导致大量外来物种进入我国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外来物种侵入一地时,主要依靠当地群众及时发现和清理,所以宣传教育是防治外来物种侵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八、改进措施 (一)、关于我国制定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问题的几点思考 1、立法目的 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目的有两方面:一是保护本国的生物多样性,二是防止经济损失。因为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维护一国生物多样性,注重生态效益应是第一位的。 2、立法原则 (1)、风险预防原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中的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即如果对某种活动可能导致对自然生态环境有害的后果存在着很大的怀疑,最好在该后果发生之前不太迟的时候采取行动,而不是等到获得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科学证据之后再采取行动。之后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确立的法律框架内,关于国际生物安全法律保护的专门性国际法律文件,在其序言中,缔约国明确表达了在国际法中建立规范处来物种入侵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共同意愿,并提出将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预防法律原则基础之上。风险预防原则与损害预防原则的区别在于避免环境灾难之可能性,它针对的是在科学上尚未获得确凿证据的环境风险,其要义在于,不应当以尚未获得确凿的科学证据为理由而推迟采取预防环境风险发生的措施,因为如果等到获得环境风险的确凿科学证据后再采取行动,那么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重大或者不可逆转的环境灾难。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法律思想的创新和发展。 现在世界各国对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方面都实行了风险预防原则,将环境灾难最大限度地扼杀在未然状态。如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等都非常重视风险分析工作,由检疫部门组织社会有关专家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将风险分析作为提高检疫决策水平的重要途径,更重视将其作为开拓海外市场、进行检疫斗争的有力武器。早在1993年11月,美国就完成了“通用的非本土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目前美国动植物检疫局已经完成的和正在进行的PRA有200多项。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就开始运用风险评估体系,建立了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的管理机构,由农业部所辖农业局和动植物检疫局共同承担风险评估、评估程序、并建立了北美危险性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信息数据库,有效地遏制了森林外来病虫害的入侵。 (2)、引种许可证制度及备案制度原则 即引种单位或部门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拟引进外来物种的详细资料,包括生物学和生态学特性、引种历史、原产地环境条件、经济损益分析,以及风险评价等有关资料,由管理部门会同技术咨询机构对这些资料进行综合评审之后决定是否引进该物种,以及是否需要附加保障措施,对不产生危害或只产生可接受危害的物种的引进颁发引进许可证,杜绝外来物种的非法引进。引种备案制度:对所有有意引进的物种实行备案制度。引种单位或部门必须将外来物种引进的情况在环保部门进行备案,若发现问题,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管理机构的确立 确立由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牵头包括农业、林业、环保、渔业、海洋、贸易、海关、工商、科技和财政等国家主管部门在内的综合管理和合作。因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是一项综合工程,设计部门多,分工繁杂,基于工作的效率、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的原则,设定一个牵头部门并赋予其协调、组织工作职能是比较科学的方式。由于我国现在的外来物种造成入侵形势绝大部分都是由于监管不严,所以在进行进出口检验检疫时责任异常重要,特别是对于有意引进时申请的严格审查和无意带入的严格监察,从入口把好关。例如通过立法禁止有意引入,除非证明引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是安全的,并仅进入到经证明当地物种没有相同作用的地方并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和邻近地区种植外来种。各地区之间应互通有无,加强协作共同对现状进行控制,防止有害种在国内各地区之间蔓延、传播。 (4)、监督部门和主要形式 确定由环保部门和公众参与结合的监督的体制。由各级环保部门对外来物种的形式、危害进行宣传、教育并让群众知晓那些属于外来物种、危害以及防治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无意带入的外来物种。鼓励群众发现外来物种以及对现状进行调查,发动群众对已经长成势的物种进行消灭、摧毁,对外来生物造成灾难的缓解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公众提议进行接待,反馈工作情况。阳关是最好的防腐剂,外来物种的入侵理应让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及早有效地控制、治理。 (5)、对生物资源的所有权的保护 根据《宪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可知,除特殊情况外,国家拥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通过人为有意引进的并已经形成灾害的外来物种本身应归引入权人所有;无意引入外来物种并造成灾害的,国家应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因为国家负有进境监管不严的过失责任。遭受损害的物种如果属于国家所有的则由国家组织治理,属于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则由国家、集体或个人联合进行治理。但在现实中,对个人所有的财产遭受损失时很难得到有效帮助。根据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享有排他的绝对的控制权,侵权应得到赔偿,但在该侵害暂时未为法律所明文规定侵权人时,对权利人来说就难以得到赔偿,这是不公平的。如1988年,四川一家农研所从外地引进原产南美亚马孙河的福寿螺,在泸州人工净养成功。次年,牧丰养殖加工公司从农研所购得福寿螺种,在公司院内以植物嫩叶试养并获“成功”。 后福寿螺市场销量不好,该公司放弃了养殖并将稻田退还了农民。由于退还田地时螺没有拣干净,以及在“牧丰公司”养螺时暴发过一次山洪,大水将许多螺蛳冲走,造成了福寿螺的泛滥。据介绍,目前福寿螺主要在原保安乡境内成灾,受灾面积约4700亩。此外,全县约40万亩稻田都出现了福寿螺的踪影 。在进行养殖之初有关人士就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这种以植物为食物又繁殖力极强的螺蛳可能会危害周边稻田产量。但“牧丰公司”的解释是:福寿螺是热带生物,在重庆这样的高纬度地方过不了冬,根本不可能泛滥成灾。现在的结果是成了灾害,现在减灾主要是依靠农民自己到田地里去拣螺以保证粮食收获,但是这样的个体行为根本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不但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也造成了损失。这样的损失该由谁来作为赔偿主体?这就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真正对属于个人所有物进行保护。 (6)、建立生物多样性信息数据库 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相关科研人员收集本国生物种类,特别是珍稀濒危物种的状况,并收集世界各地危险性病虫害资料进行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为引种、防治外来物种造成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7)、罚则 对于有意引入生物物种导致经济损失、本地生物多样性损害的,引入人对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由民法加以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赋予享有土地、水资源、森林、草原等资源使用权却因外来物种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有诉讼的权利,保护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无意带入外来物种造成损失的,当地政府应组织力量进行恢复和防治工作,因为无意带入的外来物种本应在进口检验检疫时就该被禁止的,因为监管不严格或疏忽时,国家负有过失责任,所以应当对无意引入的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害负责。《刑法》中应对有意引入外来物种造成个人或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以示惩戒。一、公众参与机制及其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 (二)、对外来物种入侵引入公众参与。 外来物种入侵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危害十分严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严峻,许多学者提出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性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当前更为迫切的应是尽快构建起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原則在国际社会已被公认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則,公众参与机制具有促进社会正义和推进民主自治进程的内在价值。外来物种入侵的特征决定了优先构建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而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自主意识的增强,为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了可能性。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领域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应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完善有关程序法的规定、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促进环保团体的发展。 1、公众参与的概念 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制约和保障政府依法、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众参与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特别强调公众参与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1992年的《21世纪议程》以及1998年的《奥斯胡公约》均对该项原则予以了确认。在环境保护状况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公众参与机制在立法上均已规定得较为完善,在实际运作中也实实在在地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公众参与是民主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法领域的基本要求,在应对日趋复杂的环境问题中起了十分显著的作用,贯彻该原则能激发民众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性。 2、公众参与机制的内在价值 (1)、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是法所追求的目标之一,正义意味着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一体关注,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公众参与机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 A、公众参与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专门的渠道。在社会资源上居于强势的群体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压制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事实上剥夺他们的话语权。公众参与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为一切有关主体提供自由、平等、理性讨论的平台,从而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了专门的渠道和空间,促使公权力机构在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中能考虑弱势群体的主张,使环境公共资源的分配趋向正义的价值目标。 B、公众参与机制增强了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实现的可能性。虽然社会成员的环境利益诉求最终都指向公共利益,是一致的,但不同成员的具体利益却可能千差万别,即直接目的会各有不同,分散表达的个体利益可能是相互矛盾或排斥的。如果缺乏利益诉求的整合方式,则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表达。而且分散的社会成员的力量是弱小的,经过整合形成合力之后的社会群体的力量则大大加强。公众参与机制为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进行整合和协调、最终形成统一的表达方式提供条件,增强了弱势群体环境利益诉求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C、公众参与机制可以防止公权力运行可能出现的不公。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导致以自由竞争为特征的市场机制对环境问题的无能为力,设置政府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市场机制运行的缺陷,但公权力在环境领域的运行并不必然是公正的。首先,政府组织作为环境资源的垄断性机构具有自利性,即政府机构本身并不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超利益组织,它在参与公共政策时有自己的动机,“政府不可能自动代表公共利益,由于政府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使其在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时,往往会借社会利益之名行机构利益之实,从而使所制定的公共政策偏离社会的公共利益,使弱势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无法正常实现”。公众参与机制要求在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对政府行为的代表性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有效的外部监督可以大大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可以防止这种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偏差和不公。 (2)、公众参与机制有助于推进民主自治。漫长的集权专制历史造就了我国特定的政治文化传统。长期以来,政府强制型的行政管理模式使政府与公众之间形成一种“命令控制一服从执行”的关系。在这种政府主导性的环境事务管理模式下,环境资源的配置以政府为唯一的中心。政府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唯一中心是不科学的,即使政府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在特定环境下,政府了解和获取的信息仍是有限的,其环境决策的科学性难以保证。如果我们希望政府那只“有形的手”将资源配置达到较优,则需要改进政府职能,建立资源配置的多个中心,即一定程度上的分权。公众参与机制让多个主体参与到环境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有平等对话的机会,不同的意见可以交锋,多方面的因素会被考虑,可以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性,渐进式地推进民主进程。 (3)、在“命令控制”型的行政管理模式下,公众往往只有服从执行的义务,权利义务上的非对等性造成了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分离与对抗,既不利于法的贯彻执行,也不利于维护政府的权威,公众参与机制首先要求公众享有实实在在的知情权,信息的公开和政府的透明运作有助于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沟通交流渠道的畅通可以进一步增加这种信任。而且,通过提供一个自由、平等、理性的交流渠道,赋予公众一定范围内的就某一共同关心的环境问题的参与权、决策权,可以营造一种自我治理的氛围,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和环境意识。逐步使公众产生与政府积极合作和主动监督的意识,实现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 (3)、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 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现行法已经着手构建公众参与制度,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环评的内容,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11条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书之前,举行论证会,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与公众对环评报告书草案的意见。”2006年2月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的出现。覆盖面更大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正在起草过程中。 但我国还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确认,公众参与的形式较为单一,参与的侧重点在于末端参与,而不是全过程参与,有关立法规定得较为原则、抽象,语言表达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而单行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着简单重复的现象,加上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缺乏相应配套机制的运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公众参与基本上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三)、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优先构建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 (1)、外来物种入侵的特征决定了构建公众参与机制的必要性 外来物种入侵具有自身的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民众的真心拥护和切实的参与,是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努力取得成效的关键。如果社会大众能切实感受到环境质量状况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并能与政府配合,积极采取行动防治物种入侵,那么,目前被动应对的局面将有显著的改观。外来物种入侵的以下特征决定应该优先构建公众参与机制: A、入侵途径的人为性。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自然因素进行的,即物种随着风、雨、河流以及自身的移动而从原产地迁移或扩散至另一地域。这种途径的入侵是十分有限的,因为绝大多数物种难以穿越阻拦它们通过的天然生物地理屏障。另一类途径则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即通过人的活动而将外来物种带人一个新的生境并最终危害到该生境。包括有意引进和无意引进两种情况,前者主要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绿化、观赏等目的的引进,后者则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而带人的物种传人。  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以人为因素为主,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在于调控人的行为,而法律调控人的行为之成效首先取决于民众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的认识,然后是民众对法律调控措施以及政府行为的认可度。外来物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入侵,入侵途径的多渠道性增加了预防的难度,仅凭政府部门的努力难以奏效。人们的一些日常行为习惯(将饲养的巴西龟放生)都可能造成或加剧外来物种入侵,公众参与的热情和参与程度决定了防治措施的效果。 B、入侵范围的广泛性和清除控制的艰难性,从入侵生态系统的类型来看,外来物种入侵几乎涉及到陆地和水体的所有生态系统,农村、荒林、岛屿、海域、湖泊、城市绿化带、自然保护区等几乎到处可见外来物种入侵的影迹。从入侵种类来看,世界上报道的外来物种在我国几乎都有发现。从地域分布来看,除西藏之外,其余所有省份都有报道。范围如此之广,清除控制的难度大,要将已经遭到破坏的生境加以恢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需要较长的时间。政府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参与,应对外来物种入侵的努力就不可能取得成功。 C、管理部门的分散性。目前,负有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包括环保、动植物检疫、海洋、草原、农、林、牧、渔、海洋、卫生、畜牧畜医等,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清除控制需要诸多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管理体制的设置是否合理,分工是否明确,互相之间是否协调,会直接影响到整个清除控制的效果。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部门之间的分工不甚明确,并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极可能出现谁都不管的局面。因此,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公众的监督、参与,以保证政府决策的正确性和效率。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是复杂多样的,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果某个环节薄弱则可能导致整个清除控制工作功亏一篑。 (2)、现行立法关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公众参与的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已注意到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已有部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涉及到公众参与制度,但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还没有建立。我国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认识目前尚未深入,有关法律如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动物防疫法等均只有个别条款涉及到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已发布的涉及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部门规章中,只有卫生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红火蚁伤人事件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到防治红火蚁工作刻不容缓,需要群众的密切配合,其余涉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条款均未意识到调动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3)、公众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参与意识现状 我们在广东省进行的调查结果表明,公众对浅层次的外来入侵物种的认知较为广泛,但对外来物种入侵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公众对一般性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措施了解不多,对现行法律设置的安全防范措施知之甚少,而公众对政府部门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方面所作的努力则全然不知。可见,与外来物种入侵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还存在不足,政府与公众之间更是缺乏有效的沟通,更谈不上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监督和支持了。因此,构建公众参与机制迫在眉睫。 调查的另一方面却显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在具备相关知识的前提下,绝大多数公众的行为取向较为明确,并能采取预防措施,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公众自主意识的增强为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提供了现实基础。 (四)、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领域构建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 (1)、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 其一,对于在我国已经成功入侵并造成严重后果的16种外来物种应进行全面的宣传。在宣传的过程中要配有图片,让普通民众能够知晓,并能加以识别,以便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为调动全社会的防治力量提供条件。其二,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后果的宣传。除了宣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经济等方面的损失外,还应大大加强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危害的宣传,这正是我国当前宣传教育的缺陷。其三,增加外来物种入侵途径、特征以及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防治措施的宣传,为公众采取行动提供基本导向。 (2)、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 其一,传统教育与创新教育相结合,调查表明,公众获知外来物种入侵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电视、报纸和网络,传统教育仍然是宣传教育的主渠道,但这些渠道的特点是本身的信息量大、不易长时间地强化信息。建议在传统的宣传教育手段之外,增加一些创新性的教育方式,如通过公益广告,利用环境日制作小册子免费发放等,使宣传教育的方式多样化,并注意生动性,尽量配备图片资料,做到通俗易懂。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有关外来物种的知识只是被极少数的专业人士所掌握,有人认为这是因力我国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仍处在较低水平的缘故,但如果等到对其入侵机理、防治措施均很成熟的时候再向公众推广,就会错过防治的有利时机,陡增防治成本。因此,恰当的做法是边研究边宣传,尽量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以通俗的方式让公众知晓。其二,针对不同人群进行分类教育以及将不同类型教育结合起来。要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群策群力来应对生物“外敌”,要使我们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应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类型的教育。如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海关、园林等部门)及养殖、种植业业主和员工等特殊行业人员,应进行有关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知识的专门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取得从业资格。而学校教育一直是我们进,行环境教育的重点,成效也较好。从中学阶段开始,环境教育的内容应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有关知识,以学校教育带动其他类型教育。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学校教育重要而忽视社会教育,学生在校培养起来的生态安全意识能否在走出校门后发挥作用,取决于社会教育是否到位。推动以家庭教育为基础的社区教育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3)、加大对农村的宣传教育力度。 调查表明,农村蕴含着巨大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潜力,而且农民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自主意识比城市居民要强,农村也是外来物种入侵的重灾区,但由于信息的相对封闭以及相关知识的欠缺,农民对这一问题的知晓广度和深度均不够。因此,应加大对农村的宣传教育。 2、在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立公民的环境权 环境权是指主体利用或享受环境资源、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具体包括环境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悉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救济权等内容。世界许多国家均在宪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如韩国1937年《宪法》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中就环境权作了规定:“所有公民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公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关于环境权的内容及其行使,由法律规定之。”“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只能从宪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中推导出维护良好环境的精神,因此,现实中公民行使环境参与权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从而影响到公众参与权的行使。   3、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的程序法规定 如果关于公众参与权的规定仅仅停留在实体法的规定中,公众参与仍然是一句空话,世界各国大都将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于单项环境法律之中。如美国1961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大部分条款均与公民参与相关。我国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也有公众参与的内容,但关于公众参与的方式、步骤、时间、内容、参与的程度和广度等方面均没有详细的规定,实际运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公众参与的程序法保障可以通过修改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方式进行,并应在行政诉讼法中建立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4、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由于管理外来物种入侵的政府部门很多,各个部门的防治措施、工作流程及具体要求均有所不同,普通公众在进行物种引入、养殖、出入境申报等涉及到外来物种入侵防治问题的事项时往往因为政出多门而不知所措。有关部门在采取联合一致的行动之前,应将办事程序以明了的流程表等方式告知公众,降低公众守法的成本。同时,政府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有关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较为全面和科学的信息(包括入侵的现状、在我国造成危害的后果等),并及时将这些信息告知公众。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部门为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做了哪些努力、花费了多少防治成本、取得的成效如何、采取什么样的防治手段等工作,应及时向公众通报。 定期地公示有关信息,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让老百姓享有实实在在的知情权,才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只有在知情的条件下才能明确政府与普通公众在应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上的分工,才能做到各负其责,增强公众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5、促进民间环保团体的健康发展  介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社团,可以通过整合公众的力量,作用于政府行为的薄弱环节,成为社会公益维护的重要力量。同时作为外部监督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政府行为的不当。在西方发达国家,民间环保团体是环境保护法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不仅大多数的环保运动、环保浪潮是由环保团体组织和发起的,而且大多数的环境诉讼均与环保组织有关。环保团体相对于单个民众来说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的优势是不言自明的。我国目前也有一些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文化村等,但总体来说我国环保团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能充分代表群体利益,也没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较差,而且组织规模小,活动形式单一,影响力十分有限。我国应从立法上、政策上以及资金上为民间环保团体的发展提供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附录: 中国部分入侵物种名录: 哺乳类: 獭狸 麝鼠 褐家鼠 鸟类: 小葵花凤头鹦鹉 虹彩吸蜜鹦鹉 加拿大鹅 鱼类: 鳙 虎鱼 麦穗鱼 食蚊鱼 胎鳉 甲壳类: 克氏螯虾 软体动物: 福寿螺 非洲大蜗牛 昆虫: 白蚁 松突圆蚧(美国白蛾) 蔗扁蛾 湿地松粉蚧 美洲斑潜蝇 稻水象 美洲大蠊 德国小蠊 苹果棉蚜 葡萄根虫 线虫 松材线虫 真菌: 甘薯长喙壳菌 野生动物疾病: 鲑鱼传染性胰脏坏死病 入侵植物: 土荆芥 水花生 刺花莲子草 苋属植物: 仙人掌 马樱丹 刺茄 美洲车前 异檐花 藿香蓟豚草 白酒草属: 一年蓬 紫茎泽兰 小花假泽兰 北美一枝黄 大米草 毒麦 水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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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危害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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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危害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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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最近几年一些外来物种的引进丰富了人们的饮食,美化了景观,但是外来物种的入侵也危害了我们原有的生态环境,一些外来物种已经令我们谈虎色变,越来越多的事例和数据显示了外来入侵物种的巨大危害。通过这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让我们更清楚的了解这种危害。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引用大量权威资料,揭示了外来物种对本地生态系统的侵害,尽以本文提醒更多的人们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危害经济的发展,还对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造成威胁,国际上已经把它列为除栖息地破坏外导致生物多样性消失的第二大因素。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形势十分严峻,但相关立法却很薄弱,相应的法律制度亟待建立或完善。本文在阐述外来物种入侵现状及危害的基础上,检讨了我国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

学术论文摘要

外来物种入侵作为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危害十分严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的形势严峻,许多学者提出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性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有400多种,其中危害较大的有100余种。近年来入侵我国的外来生物更是呈现出传入数量增多、传入频率加快、蔓延范围扩大、发生危害加剧、经济损失加重等趋势

获奖情况

获得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第一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

鉴定结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有关资料。 2.WCS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相关资料。 3.《中国外来入侵物种的现状和趋势 》选自《世界环境》杂志。 4.百度百科有关资料。 5.吕忠梅:《环境资源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钱翌:《生态入侵的危害及防范对策》,载《新疆农业大学学报》2001年24期。 7.柏成寿:《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载《环境保护》2002年8期。 8.陈赛,王汉玉,苏忠军:《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防范原则》,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9.王福祥:《国际植物检疫发展的特点和趋势》,载《植保技术与推广》2002年第22期。 9.陈良燕,徐海根:《澳大利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策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载《生物多样性》2001年第9期。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由农业部、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共同推荐,中国植保所组织申请、万方浩研究员为推荐首席科学家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重要外来物种入侵的生态影响机制与监控基础”项目经过科技部组织的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日前已正式立项。(选自华网在线)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一项以研究外来物种入侵为目标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农林危险生物入侵机理与控制基础研究”,在对烟粉虱、紫茎泽兰、松材线虫等的入侵机制与特征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选自河北市人民政府网) 2010年4月17日,科技部基础性工作专项“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及其安全性考察”项目总结会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会议室召开。(选自农业部外来入侵生物预防与控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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