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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人肉搜索“行”还是“不行”?
小类:
社会
简介:
本文试图从“人肉搜索”的概念、特点以及正负面作用入手,分析这一新型网络现象、文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问题的实质。基于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概念,通过“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分析,立足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试图探讨如何从法律和道德层面正确引导“人肉搜索”。最后从网络实名制、明确人格法保护和加强网民道德自律等方面给“人肉搜索”寻找出路,使“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用得恰到好处。
详细介绍:
“人肉搜索”作为当今最热门的网络搜索工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本文试图从法律和道德层面给“人肉搜索”一个合理的出路。 在我国,“人肉搜索”肇始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其实,“人肉搜索”现象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美国一例虐狗的视频被传到网上不到两天,经过“人肉搜索”的追踪,网友们就认定此人是刚从伊拉克战场荣归的士兵。此外,美国已经有不少商用的“人肉搜索引擎”,例如ChaCha,该“全球最大的实时搜索引擎”主要为用户提供实时在线解答,用户可以用包括手机语音在内的方式与网站进行交互,从而获得十分人性化的帮助。 目前针对“人肉搜索”是否合法的争论与公民隐私权密切联系,但针对“人肉搜索”的明确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仅存在针对保护“隐私利益”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某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2001年“陈自瑶”事件引发徐州出台相应的法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 本文旨在对“人肉搜索”现象的剖析中寻找其真正的价值,加强网络管理制度的规范与重视以及加强执法部门对这一现象的思考与监管,对于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可给予相应的法律解释。我们不应仅是对案件审判与结果的看待,而更应分析其中的重要意义,做到自我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人人争做“安全文明网络公民”。

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人肉搜索”作为当今最热门的网络搜索工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本文试图从法律和道德层面给“人肉搜索”一个合理的出路。特写此文。 基本思路:从分析“人肉搜索”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入手。通过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分析进而阐述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和知情权的界定。立足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提出展望,并分析“人肉搜索”的合理出路。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科学性:本文的科学性在于以大量的专业资料与理论材料为基础,运用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理论进行分析。 先进性:本文站在法学与伦理学、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分析了当下热议的网络现象,详细且深入地探讨了“人肉搜索”的法律归属问题。 独特之处: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想法与观点,现象分析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希望本文能为这一新型网络工程的管理应用提供建议。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应用价值:本文旨在对“人肉搜索”该现象的剖析中寻找其真正的价值,加强网络管理制度的规范与重视以及加强执法部门对这一现象的沉思与监管,对于其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可给予相应的法律解释。 现实意义:“人肉搜索”不仅引起了法律界的众说纷纭,还拓宽了舆论监督的道路。我们不应仅是对案件审判与结果的看待,而更应分析其中的重要意义,做到自我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人人争做“安全文明网络公民”。

作品摘要

本文试图从“人肉搜索”的概念、特点以及正负面作用详细阐述这一新型网络现象、文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问题的实质。基于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概念,通过对“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分析,立足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试图探讨如何从法律和道德层面正确引导“人肉搜索”现象。在法律方面,知情权不能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挡箭牌;在道德方面,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众多网友自发制定了“人肉搜索公约”,规范了网络道德意识,树立自身伦理道德观念,加深大众对“人肉搜索”正确意义的理解,并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发展。最后,本文从网络实名制、明确人格法保护和加强网民道德自律等方面给“人肉搜索”寻找出路,使“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用得恰到好处。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 孙尚伟.人肉搜索利与弊的争执[J],京华时报,2008(06). [2]王邵平.“人肉搜索”侵权法律适用与立法补全之探讨,法制与社会[J],2009.2(中):110-112 [3]王四新."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权[J].法制资讯.2008年Z1期. [4]【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等.北京:商务印书馆. [5][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论》,转引自渠涛著《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 [6]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 [7]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

调查方式

书报刊物 文件 网络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在我国“人肉搜索”肇始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人肉搜索”现象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美国一例虐狗的视频被传到网上不到两天,经过“人肉搜索”的追踪,网友们就认定此人是刚从伊拉克战场荣归的士兵。再例如,自称是高中生的美少女Bree上了网络红人的榜首,后来被网民们“人肉”一番才发现,她其实是一新西兰演员。此外,美国已经有不少商用的“人肉搜索引擎”,例如ChaCha,该“全球最大的实时搜索引擎”主要为用户提供实时在线解答,用户可以用包括手机语音在内的方式与网站进行交互,从而获得十分人性化的帮助。 目前针对“人肉搜索”是否合法的争论与公民隐私权密切联系,但针对“人肉搜索”的明确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各国针对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解释各有侧重。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974年,美国保护隐私权的法案通过生效,之后,《计算机对比和隐私权保护法》等不断补充进来,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法律细则。 2005年4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日本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还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条例,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亦无专门针对“人肉搜索”的相关立法,甚至没有明确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出现,仅存在针对保护“隐私利益”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某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 2001年“陈自瑶”事件引发徐州出台相应的法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该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尽规定。这里,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尤其是女性的年龄,个人或家庭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的待遇等等,特别是人际交往,在当下往往成为“人肉搜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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