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共青团中央   中国科协   教育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   全国学联  

承办单位: 贵州大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小类:
法律
简介:
煤炭资源是十分重要的物质基础,但我国目前煤炭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伴随着大量严重的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矿难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其问题的症结在于规制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对于煤炭资源权属问题上的含糊不清及错误导向,即对于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家作为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的煤炭资源所有者,到底出让的应该的煤炭资源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实行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出让煤炭资源的所有权,通过法律及政策手段逐步进行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并开放煤炭资源交易二级市场,规范产权交易。
详细介绍:
一、本文的写作目的及意义 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为煤炭业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本文的写作思路和框架结构 本文通过发现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最后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 1、煤炭资源浪费严重 2、安全事故频发 3、环境生态恶化 4、劳资关系紧张 5、干部入股、官煤勾结现象严重 6、税收流失严重 7、汽车超载路桥毁损严重 8、煤老板高消费、两极分化严重 四、形成煤炭资源开发利用问题的原因 上述八个方面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煤炭资源的物权属性定位错误,相关法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所致。 对煤炭资源在法律上的权属始终是含糊的。有偿取得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是占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是自物权还是他物权,在现行法律上是很难判断的 。 五、如何解决权属不清问题的设想 1、实现资源型管理向资产型管理的制度转变,确立市场化运作的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 。 2、开放煤炭资源交易二级市场,规范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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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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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专业信息

撰写目的和基本思路

目的:发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种种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的办法,希望能对我国煤炭业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建设性建议。 基本思路:本文通过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其症结之所在,并通过研究煤炭资源有偿取得的经济和法学理论,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思路,实行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的结论。

科学性、先进性及独特之处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顺应市场化改革进程,提出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的思路。 第二、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进行剖析,找到问题症结之所在,提出我国应当实行煤炭资源有偿取得制度。 第三、通过引用马克思主义价值价格理论和对煤炭资源所有权的分析,为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应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我国是煤炭资源大国,煤炭作为我国的基础性能源和重要原料,是保障国家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目前我国的煤炭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中存在很多诸如资源浪费、矿难、生态恶化、两极分化等严重的经济、社会、环境问题。本文在分析以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思路以及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以此将从根本上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促使我国煤炭业健康有序发展。

作品摘要

煤炭资源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十分重要的物质基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加大,但煤炭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伴随着大量严重的资源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矿难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其问题的症结在于规制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对于煤炭资源权属问题上的含糊不清及错误导向,集中表现为煤炭资源的物权属性,即对于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家作为代表全体国民行使所有权的煤炭资源所有者,到底出让的应该的煤炭资源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此两项权利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煤炭资源的价值实现以及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其效果可谓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分析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的原因,认为我国应当实行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出让煤炭资源的所有权,即国家依法行使探矿权的基础上,不但要对采矿者的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收取管理费用,而且更主要的是就煤炭资源本身收取出让金。通过法律及政策手段逐步进行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并开放煤炭资源交易二级市场,规范产权交易。

获奖情况及评定结果

参考文献

1、《2007年中国能源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2007年煤矿安全状况评析》,潘伟尔,煤炭经济研究,2008年第4期 3、《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1965年3月版,第7页。 4、何贤杰,周进生:《矿产资源的耗竭补偿新探》,《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2年第1期,第55-59页。 5、孙仲连,郭树新:《自然资源经济研究中应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中国地质经济》,1991年第8期,第25—31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第120-121页。 7、《民法》,魏振瀛 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调查方式

同类课题研究水平概述

国外有关煤炭资源有偿取得制度的研究明显领先于我国,特别是美国,其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熟、健全的法律体系,表现为横向的联邦、州及地方三个层次,纵向的战略规划、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其中的法律包括《矿产租赁法》、《联邦煤炭租赁法修正案》、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1969年及1977年的《矿山卫生和安全法》、2005年《能源政策法》等,而且美国煤炭开发利用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美国的煤炭资源法律法规是建立在其本国的现实条件下制定的,我国并不能照搬照抄,而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于我国的煤炭资源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有关煤炭资源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上,基本上都是针对煤炭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个别研究,例如针对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有专家提出原因在于我国煤炭企业的集中度较低,产业结构不合理,建议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建立大型的煤炭生产企业。再例如针对矿难频发的问题,有些专家认为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刑法手段严惩相关责任人和利用经济手段加大赔偿力度。再例如针对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国家应当加大对此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监管力度。诚然,这些解决办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当中的一些问题,但这些方法所能达到的效果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且往往只是在短期内产生一定的效果,之后问题还是会出现,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为他们的研究基本上还是建立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并没有涉及到煤炭资源问题的根本,即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分析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出现问题的原因,认为我国应当实行煤炭资源有偿取得法律制度,逐步进行煤炭资源资产化改革,并且开放煤炭资源交易二级市场,规范产权交易。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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